醫(yī)院普法的會議記錄一
時間 :200*年5月20日
地點:實驗樓C407
考勤
遲到:素萍、慶林、敏詩、婉萍
第一環(huán)節(jié) 分析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歲。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搶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4月,魏從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獲并被逮捕。
[問題]對魏春峰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是否要負脫逃罪?
秀娟:魏春峰犯了八大罪之一的搶劫罪,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由于不滿十六歲應當減輕處罰。
婉萍師姐:14~16歲之間只有八種罪才負刑事責任。
其他:是否屬于累犯?------累犯的概念:數(shù)罪并罰的概念(?)
分析:對魏春峰的行為應以搶劫罪一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得適用死刑。理由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實施了搶劫和脫逃兩個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他對脫逃行為不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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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階段。因此,賈某故意殺人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考察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總結(jié):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就是從年齡上劃定一個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我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主要解決不同年齡人刑事責任的有無問題,同時也包含了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從寬處理的內(nèi)容。我國刑法第17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較集中的規(guī)定,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之規(guī)定,末滿14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一般來說,不滿14歲的人尚處于幼年階段,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規(guī)定不滿14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達到這一年齡階段的人,已經(jīng)具備了一定的辯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8類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這8類犯罪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贖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例4、賴某,男,25歲。某日晚,賴某見兩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毆打被迫還手。對打時,便衣警察黃某路過,見狀抓住賴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員的身份。賴某誤以為黃是幫兇,便拔刀刺黃左臂一刀逃走。
[問題]對賴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并請說明理由。
分歧:假想防衛(wèi),構(gòu)成犯罪。正當防衛(wèi),不構(gòu)成犯罪。
師姐:認識身份上錯誤,傷害行為是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
分析:賴某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理由是:
(1)賴某打擊便衣警察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wèi),應當負刑事責任。
(2)賴某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賴某對便衣警察是否為侵害人的同伙在認識上有過失,但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卻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
。3)賴某沒有認識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觀上沒有妨害警察執(zhí)行公務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5、孫明亮,男,19歲。某晚孫明亮和蔣小平去看電影。見郭鵬祥及郭小平、馬忠全三人糾纏少女陳某、張某。孫明亮和蔣小平上前制止,與郭鵬祥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蔣小平打了郭鵬祥一拳,郭鵬祥等三人逃跑。孫明亮和蔣小平遂將陳某、張某護送回家。此時郭鵬祥、郭小平、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結(jié)伙尋找孫明亮、蔣小平,企圖報復。發(fā)現(xiàn)孫明亮、蔣小平,郭鵬祥猛擊蔣小平數(shù)拳。蔣小平和孫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鵬祥繼續(xù)撲打,孫明亮掏出隨身攜帶彈簧刀照郭鵬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鵬祥當即倒地;孫明亮又持刀空中亂劃了幾下,便與蔣小平乘機脫身。郭鵬祥失血過多,送往醫(yī)院途中死亡。
[問題]孫明亮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應否負刑事責任?
分析:孫明亮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是正當防衛(wèi),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理由是:
。1)孫明亮具備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郭鵬祥等人拉扯糾纏少女被孫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尋釁zhi事,繼續(xù)實施不法侵害,孫明亮等人有權(quán)進行正當防衛(wèi)。
。2)孫明亮的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于防衛(wèi)過當。郭鵬樣等人雖然實施了不法侵害,但強度較輕,只是用拳頭毆打,而孫明亮防衛(wèi)時則使用彈簧刀照郭鵬祥的胸部刺一刀,將其刺死,其防衛(wèi)的手段、強度都明顯大大超過了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強 ……(未完,全文共6359字,當前僅顯示223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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