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秀仲裁員發(fā)言材料
各位尊敬的師長前輩、各位同仁:
獲得“優(yōu)秀仲裁員”這一榮譽,在下倍感光榮。今后的工作中,必將繼續(xù)謙虛謹慎、努力學習,為深圳仲裁委的發(fā)展貢獻力量。
我想談兩點關乎仲裁員自身修養(yǎng)的問題:第一,客觀認知自己的認知;第二,寬容地對待當事人和律師。
首先,仲裁員對自己的認知要有客觀認知。仲裁員要查明事實,適用法律,還有一個工作是要善于觀察自己的思維,知道自己的思維是怎樣的,為什么這么想。
在那些疑難案件中,裁判者的真實的法律思維過程,與裁決文書文字表面所表現出來的邏輯有時是不同的。第一個不同,在裁決書中,我們看到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是分開論述,互相獨立的;但在人的法律思維過程中,事實與法律問題有時是互相糾纏、互相影響的。第二個不同,在裁決書中,我們看到演繹推理三段論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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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人經驗限制、受情感干擾,確定性不足和容易固化思維定式。一個人辦案經驗積累越多,法律技巧和知識越豐富,他對自己的法律直覺可能就越自信,越容易形成思維定式。我們看不到有剛入行的小弟固執(zhí)己見的,固執(zhí)己見的往往都是老行家。接下來,類比認知。類比認知是將先前認知問題的經驗應用到當前的案件中來的具有啟發(fā)性的認知方法,不同于歸納(從個體到總體),也不同于演繹(從總體到個體),類比是從個別熟悉的事物屬性中引出對個別不熟悉的事物的認識。一個人的經驗越豐富,可類比的舊事物就越多,認知新事物的速度就越快。但類比認知也有缺點,容易將問題過度簡單化,忽視將過去經驗套用到當下問題的可適用性。中國古代有一個說法叫“知見障”,就是當你的知識越來越多時,會達到一個階段,既有的知識和經驗形成心理定式,反而會阻礙自己進一步接受新事物。
說了一大圈,結論是:我們的法律思維的特征決定了,仲裁員應努力客觀地認知自己的認知,學會反思,在享受法律直覺和類比所帶來的快速高效認知的同時,也要認識到這種認知心理所帶來的思維定式固化、將問題過度簡單化和存在想當然的可能的危險。裁判者應該承認自己經驗邊界的有限性,應該對生活世界的多樣性要有敬畏,對不同觀點持開放心態(tài),對案件因果鏈中的各個事實保持足夠的敏感和注意力。文無第一,武無第二,沒有任何一個人對真實的生活世界的認識總是能高人一等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越豐富,越要注意客觀看待自己的認知,將自己的“術”升華為“道”,這是一個仲裁員走向成熟的必備修養(yǎng)之一。
其次談談裁判者如何對待當事人和律師。
包容對待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其實就是善待自己。
深大心理系有一位教授,研究人的情緒管理。有一次他和我聊天,說你們搞法律工作的,法官、仲裁員、律師,從事的是一種情緒污染職業(yè),你們要學點心理學知識自我保健。什么是情緒污染職業(yè)呢,就是你的工作對象的消極情緒會污染你的情緒,使你的情緒也容易變得消極。來你們面前的,打官司的當事人,天龍八部,什么人都有,但有一個共同點,都不是懷著積極情緒來的,憤怒、恐懼、悔恨、抱怨、焦慮,有時充滿了戾氣。就象醫(yī)院,除了產科,來的人全是帶著消極情緒。被污染者的消極情緒不一定象當事人那樣的憤怒、恐懼或悔恨。長期情緒處于受污染狀態(tài),人容易變得麻木冷漠,專業(yè)知識形成的傲慢容易讓人變得刻薄,最終自己也不開心,產生職業(yè)倦怠,形成惡性循環(huán)。專業(yè)技術的精細化會對人格和情緒產生異化作用。如果內心修養(yǎng)不夠,業(yè)務技術水平的提高有時反倒對自己的情緒不利。所以,經常面對工作對象的消極情緒的人,專業(yè)技術水平越高,相應的胸懷就需要越寬廣。仲裁是個手藝活,當然講究技術,但做到最后還是要講胸懷,要將自己的“術”升華為“道”。仲裁員的胸懷,不僅體現在開庭時的和顏悅色,也體現仲裁的各個階段、各個方面,包括仲裁裁決處理方式的選擇。正如深仲案件審理處王陸海處長在2011年深圳仲裁委員會新聘仲裁員培訓會上所提出的:“ ……(未完,全文共2466字,當前僅顯示156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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