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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資格認定工作指引

發(fā)表時間:2013/7/7 9:29:57

“營改增”資格認定工作指引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指引

各縣(區(qū))國家稅務局、市局征收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28號)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5號)文件精神,為做好試點前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擬定本工作指引。
(一)實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試點納稅人試點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經營期內的應稅服務營業(yè)額合計÷(1+3%)。
在8月1日試點前,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經營期間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或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銷售額、稅務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額申報當月。
3、按規(guī)定差額征收營業(yè)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yè)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yè)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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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秘網http://www.120pk.cn省略915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自有的投入運輸所需的車輛和具有開展運輸服務所需駕駛員等三個條件,且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全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財務核算健全且符合具有有效營運資質等三個條件的,經納稅人提出申請后可以按照規(guī)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未申請辦理認定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的,應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有效營運資質主要是指納稅人具有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
自有的投入運輸所需的車輛是指投入運輸機動車輛的所有權歸屬納稅人,即機動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上注明的名稱與納稅人名稱必須一致。如果機動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上注明的名稱與納稅人名稱不一致的,不得作為納稅人自己擁有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等資料。
開展運輸服務所需駕駛員是指納稅人聘用了開展運輸服務所需駕駛員,納稅人應提供聘用合同、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等資料。
從事交通運輸業(yè)的試點納稅人還需同時提供《交通運輸企業(yè)自備營運機動車輛信息登記表》(見附件3)。
(八)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稅源管理部門在試點納稅人調查確認工作過程中,對確認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且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同步向試點納稅人發(fā)放申請表,并輔導納稅人填寫有關信息,能當場收齊申請表和相關資料的,當場審核并受理;不能當場受理的,應通知納稅人在2013年6月20日(含)前向辦稅服務廳報送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各縣(區(qū))局辦稅服務廳受理企業(yè)報送的申請表后,進行初審,審核其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準確,對于申請表內容填寫不齊全不準確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申請表內容填寫齊全準確的,在“受理意見”欄簽署意見,并于當日內將企業(yè)報送的申請表傳遞給企業(yè)所屬稅源管理部門;
2、稅源管理部門必須在當日內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完畢后應及時在“主管稅務機關意見”欄內提出審核意見,并按日報稅政法規(guī)股;
3、稅政法規(guī)股接到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表后,對申請認定材料等情況進行復審,復審后提出復審意見,報縣(區(qū))局分管局長在當日內審批完畢,并在申請表“認定機關意見”欄內簽署審批意見;審批完畢后按日將申請表傳遞給辦稅服務廳。
4、辦稅服務廳根據審批結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認定)》(見附件4),告知納稅人;《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同意其認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
(九)辦稅服務廳綜合調查崗應當在縣(區(qū))局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后,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十)試點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的8月1日起(新開業(yè)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guī)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十一)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崗收到終審紙質文書后,依據已終審完畢的申請表,將一般納稅人檔案信息在初審后當日內準確錄入進入CTAIS系統(tǒng)文書審批組,進行受理登記,并依照程序走完全部一般納稅人認定流程。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崗在審批完畢當日內在CTAIS中進行文書銷號處理后,系統(tǒng)自動將一般納稅人基本檔案信息同步傳入到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中。
(十二)防偽稅控業(yè)務管理崗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中手工錄入未同步信息及需要補充的信息,進入一般納稅人檔案管理→一般納稅人檔案變更中進行補錄包括:認定稅務機關代碼、名稱、發(fā)行部門代碼、名稱及發(fā)售部門代碼、名稱、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因已取消了對納入防偽稅控系統(tǒng)管理一般納稅人的資格審批,企業(yè)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即可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管理,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一般納稅人,同時需把批準納入防偽稅控標志“N”改成“Y”,并輸入批準納入日期。對于一般納稅人的有效期止無需錄入。
(十三)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超過2013年6月20日,應申請而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未申請認定)》(見附件5),告知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不經常發(fā)生應稅服務的企業(yè)、非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填寫《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 ……(未完,全文共7314字,當前僅顯示256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營改增”資格認定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