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渝委辦發(fā)〔2016〕42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集中力量開展脫貧攻堅的意見》、《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施意見》和縣委、縣政府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全縣39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級有關脫貧攻堅工作任務的單位部門的督查和巡查。第三條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貫徹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群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級有關單位部門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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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發(fā)表時間:2017/1/21 16:11:03
目錄/提綱:……
(一)脫貧攻堅目標責任落實情況
(二)專項規(guī)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三)減貧任務完成和特困_脫貧情況
(四)精準識別和精準退出情況
(五)“1+1+13”政策落實和精準幫扶情況
(一)制定方案
(二)實地督查
(三)反饋意見
(四)報告情況
(五)形成通報
(六)整改落實
(一)干部在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
(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假作為問題
(三)貪占挪用扶貧資金,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扶貧項目建設問題
(四)貧困識別、退出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問題
(五)違反**縣約束機制等相關規(guī)定,禁止發(fā)生為禁事項等行為
(一)制定方案
(二)實地巡查
(三)反饋意見
(四)報告情況
(五)形成通報
(六)整改落實
……
**縣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重慶市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的通知》(渝委辦發(fā)〔2016〕42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集中力量開展脫貧攻堅的意見》、《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施意見》和縣委、縣政府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全縣39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級有關脫貧攻堅工作任務的單位部門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貫徹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群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級有關單位部門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嚴格遵守紀律和規(guī)定,查找解決問題、改進工作方法,高質量完成
……(新文秘網http://120pk.cn省略593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第十條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具體任務,制定相關督查實施方案。
(二)實地督查。督查組通過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到鄉(xiāng)進村入戶開展督查工作。
(三)反饋意見。綜合督查、專項督查在實地督查結束后,分別向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班子集體反饋督查意見。
(四)報告情況。督查組將督查發(fā)現的所有問題和相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向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客觀真實地反映,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形成通報。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根據督查情況,點對點地下發(fā)督查通報,對扶貧工作開展好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相關單位通報表揚;對扶貧工作開展較差的相關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相關責任單位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通過督查發(fā)現先進典型要進行宣傳,先進經驗要總結推廣。
(六)整改落實。根據督查發(fā)現的突出問題,責令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相關責任部門限期整改并跟蹤督辦落實。在按季督查評比工作次后排名后五位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相關單位作表態(tài)發(fā)言,對連續(xù)排名后五位3次以上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由領導小組報請縣委政府進行職位調整。
第十一條 督查情況由縣扶貧領導小組匯總后,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并作為鄉(xiāng)鎮(zhèn)(街道)、聯(lián)系部門和相關單位脫貧攻堅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二條 由縣扶貧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報經縣委縣政府批準,施行專項巡查。同時,由縣巡察辦根據實際掌握情況,報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巡察工作。 縣巡察辦合同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視情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正局級領導干部擔任。巡查組成員根據需要從有關單位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抽調。縣巡察辦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巡察工作,由縣巡察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巡查的重點問題:
(一)干部在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
(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假作為問題。
(三)貪占挪用扶貧資金,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扶貧項目建設問題。
(四)貧困識別、退出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問題。
(五)違反**縣約束機制等相關規(guī)定,禁止發(fā)生為禁事項等行為。
第十五條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由縣扶貧領導小組和縣巡察辦根據實際巡查任務,制定相應工作方案。
(二)實地巡查。巡查組進駐相關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相關單位,開展巡查工作。
(三)反饋意見。巡查期間,根據實地巡查情況,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guī)定且應當及時解決的問題,向相關單位黨委(黨組)提出處理建議。巡查結束后,向相關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責任部門主要領導反饋巡查意見。
(四)報告情況。巡查組將巡查發(fā)現的所有問題和相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向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客觀真實地反映,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形成通報?h扶貧領導小組或縣巡察辦根據巡查情況,點對點下發(fā)情況通報。對巡查發(fā)現的突出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六)整改落實。被巡查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巡查反饋意見,認真進行整改,并于2個月內向縣扶貧領導小組或縣巡察辦反饋整 ……(未完,全文共2619字,當前僅顯示166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縣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