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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房屋應當歸誰所有

發(fā)表時間:2006/1/9 17:57:42

甲乙系姐妹,分別兩個行政村落,妹妹乙名下有一宅基地,經(jīng)妹妹乙意,甲在其宅基地上蓋房居住,相關房屋權利憑證上登記的是妹妹的姓名。**年月該地區(qū)拆遷,姐妹倆經(jīng)商議,達成協(xié)議由姐姐付給妹妹元,拆遷后補償取得的房屋歸入姐姐名下。拆遷后取得補償房屋時,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定,房屋登記機關在新房屋的兩證上依舊登記了妹妹的姓名。其后,妹妹反悔,不愿將房產(chǎn)過戶給姐姐甲。雙方爭執(zhí)不下,甲遂于**年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履行協(xié)議,將房屋過戶給己方。乙方反訴,辯稱該協(xié)議屬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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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定。
  首先,該協(xié)議是在拆遷已經(jīng)啟動,并且補償房屋標的基本確定的情況下訂立的。該協(xié)議所指向的客體主要在于拆遷后補償所得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在此,拆遷所得補償?shù)姆课萦袆e于集體土地的房屋,不具有嚴格的屬地屬人性質(zhì),系可以流通買賣的房屋,作為財產(chǎn)權其所有權人具有_處分的完全權能。
  其次,本案所爭議實際是一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根據(jù)本案的案情,推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乙方的登記過戶行為,系指在乙方實際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后,再由乙方變更登記將所有權轉(zhuǎn)移至甲的名下。在此,取得所有權后的變更登記是乙行使財權所有權處分權能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需要通過行政機關的特別許可。而且,此時的變更登記也不同于拆遷取得房屋時的產(chǎn)權登記,后者是對拆遷對象所應取得補償?shù)拇_認,已經(jīng)過行政機關的審查處理,而此時的變更登記是財產(chǎn)所有人依法進行的處分行為,并非是對原先登記行為的否定異議。因此,本案不涉及審判權與行_的沖突竟合問題,不宜中止訴訟程序。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對乙方而言,其在合同中所擔負的是附條件履行的合同義務,當條件成立即其取得拆遷補償房屋的所有權憑證后,乙方即應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善意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關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
  顯失公平系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過戶對價僅為元,與拆遷補償房屋的市場價格存在明顯的差距。但筆者認為,是否認定顯失不應僅僅從價格本身進行表面推究考慮,而應綜合多方的因素予以綜合認定。首先,從權利義務的實質(zhì)對等性考慮,宅基地雖為乙所有,但作為地上附著物則為姐姐所建造,集體土地拆遷所生的房屋補償主要在于土地、房屋(附著物)以及人口,因此從拆遷補償對象范圍而言,亦有甲某的資 ……(未完,全文共1575字,當前僅顯示100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該房屋應當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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