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是有效遏止水事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其危害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法》作為我國管理水事活動的基本法,在水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⒌條、第⒎⒏條、第、⒈條對罰款的表述形式為“并處罰款”或“處以罰款”,明確把罰款作為一種水行政管理辦法,更是一種水行政制裁手段。這是水行政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實施最多、適用最普遍的一種處罰方式。水行政機關在確定行政罰款的標準和具體數(shù)額時,一般都使用“過罰相當”這一原則,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作為我國行政處罰的基本法,該法在其總則中規(guī)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但客觀上該項原則在水行政機關實際操作存在不足之處。本文試圖尋求處理水行政罰款問題適用原則的方法,以利于更充分地實現(xiàn)水行政罰款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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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發(fā)現(xiàn),“過罰相當”原則對如何確定有關行政機關對違法者應當處以的行政罰款則無法提供明確的指導。這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過罰相當”所能顧及的主要是過錯和損失是已經發(fā)生的情形,對于水行政機關通常需要處理的違法行為或損失尚未發(fā)生的情形,由于缺少有關認定的具體數(shù)據,籠統(tǒng)地要求用“過罰相當”并不能幫助水行政機關確定應向違法單位或人員處以多大數(shù)額的罰款。而除“過罰相當”原則外,《行政處罰法》也未對行政罰款的額度提供任何具體指導。依據該法公布或修訂的水法律法規(guī)通常僅籠統(tǒng)規(guī)定有關罰款的大致范圍在嚴格意義上存在較大的任意性,如前述案例,按照《水法》第條的處罰規(guī)定,“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卑瓷鲜龇梢(guī)定對水事違法行為所作出的處罰,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的罰款范圍存有較大跨度,如不同水行政機關設定的罰款數(shù)額彼此差別巨大(萬元:萬元)。因此,水行政執(zhí)法人員必然在執(zhí)法中有諸多的_裁量權,可能導致水行政執(zhí)法的任意性。
“過罰相當”主要適用于過錯或損失已經發(fā)生的情形,其著眼點在于違法行為發(fā)生后的“處罰”,更確定地說是存在一種事后賠償。但是,水行政機關通過罰款所應達到的主要目的應是違法行為發(fā)生前有效遏止,而不是著眼事后的賠償。以“過罰相當”作為確定水行政罰款的唯一原則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作為規(guī)范社會行為的一種重要機制還遠未發(fā)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二、水事案件的分類與特點
根據侵害對象不同,水事違法案件可分為河道案、水工程案、水資源案、水土保持案和其他案件。
⒈河道案
違反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及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修建各類工程、建筑物及設施的案件。如擅自或不按規(guī)定修建水工程、整治河道和航道;占用堤防、護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物;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等。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阻水障礙物,影響防洪安全的案件。如在江、河、湖、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樹木或高桿作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道路;在河道內設置魚罾魚籪;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隨意在河道、渠道內堆放物料,棄置砂石、廢渣、垃圾等。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各種違反水法規(guī)的生產活動的案件,如圍墾湖泊,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圍墾河流;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隨意阻水、排水、截水;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范圍和作業(yè)方式在河道內隨意采砂、取土、打井等;
、菜こ贪
破壞、危害水工程及設施的案件。如禁止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等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打井、鉆探、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建筑物安全;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 ……(未完,全文共3192字,當前僅顯示161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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