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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黨委領導檢察工作的模式

發(fā)表時間:2006/1/9 18:05:52

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是檢察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的根本政治保證,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重大政治原則,也是我國司法_的政治優(yōu)勢和重要特征。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在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領導、方針政策領導和組織領導。”這為加強和改善地方黨委對檢察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當前,地方黨委對檢察機關的領導總體上是有力的、全面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與實行依法執(zhí)政的形勢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檢察制度的科學發(fā)展。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理順地方黨委與檢察機關的關系,在尊重執(zhí)政規(guī)律和檢察工作規(guī)律的前提下,改進有關檢察機關的人事和財政領導制度以及有關檢察業(yè)務工作的領導方式,加強和改善地方黨委對檢察工作的領導。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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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是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檢察機關的“人、財、物”主要由地方領導和管理,在地方利益與中央利益或整體利益發(fā)生沖突的時候,某些地方黨政領導可能出于本地的利益考慮,使得本應一體化的國家檢察機關的地位附屬化、本應集中統(tǒng)一行使的檢察權地方化。事實上也存在個別地方政法委主持協(xié)調案件、決定訴訟走向的現象。
  三是不利于檢察機關深入查辦職務犯罪大案要案。這個問題在有些地方比較突出。有的基層黨委在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案件時,對涉及本地管理干部的案件顯得過于熱心,常常多次聽取匯報,將案件拿到常委會或書記辦公會上討論,有時甚至在會上就案件的性質、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達成共識”,并要求檢察機關遵照執(zhí)行。這么做容易使檢察機關喪失應有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危害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權威。
  關于改善地方黨委對檢察工作領導的目標和構想
  從我們黨依法執(zhí)政的長遠發(fā)展來看,地方黨委領導檢察工作的模式應當是:以檢察一體化為基礎,以政治思想領導、方針政策領導和組織領導為內容,以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為目標,形成在法治軌道上領導檢察工作的制度和機制。
  改進地方黨委領導檢察工作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在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這一根本原則的基礎上,在維持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_下,按照有利于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檢察權的原則,力求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地方黨委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內容、領導范圍和領導方式,逐步實現地方黨委對檢察工作領導的規(guī)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
  改進地方黨委領導檢察工作模式的基本目標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地方各級黨委加強對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政治思想領導、方針政策領導和組織領導,重點加強對檢察機關執(zhí)行法律和貫徹落實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督促和檢查,監(jiān)督檢察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嚴格遵守法律和黨紀。全力支持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積極幫助地方各級檢察機關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檢察權的干擾,解決來自地方和部門的矛盾和壓力,幫助樹立檢察權威。
  二是檢察干部管理工作逐步實現由“地方黨委主管、上級檢察院協(xié)管”_向“上級檢察院主管、地方黨委協(xié)管”_的過渡,保證檢察隊伍的專業(yè)化。上一級檢察院在提名、確定人選的過程中,在向地方黨委征求意見時,應該給予地方黨委必要的考察時間,防止有違法違紀劣跡的人“帶病”上崗,防止黨風不正、黨性不強的人擔任檢察機關的領導職務。
  三是檢察經費保障工作逐步實現法律化和制度化,檢察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證,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省級檢察院配合本省財政部門制定縣級檢察院經費基本保障標準,縣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預算時應按照經費基本保障標準予以落實。對于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由省級財政予以保證。對于面向貧困地區(qū)的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的支付和使用,應當實行項目管理,確保專 ……(未完,全文共3053字,當前僅顯示154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地方黨委領導檢察工作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