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行政行為的概述
四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在審查范圍內
二、實踐中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的兩種情況
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jù)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
(四)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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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的批復是否具有可訴性的淺論
以下僅為個人在實踐中的觀點,因從事行政拆遷業(yè)務較多涉及行政機關的批復文件,所以查閱了相關資料,組織了以下論證觀點,但因從事該業(yè)務時間不長且行政法理論是博大精深的,是否具體合理性有待驗證,還請各位前輩及同行指教,討論將從行政行為的概述和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情況兩方面進行。
一、行政行為的概述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實踐中,行政行為一般指狹義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一般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2、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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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對規(guī)范性文件附帶審查重點審查三個內容:一是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無職權制定,二是制定機關是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三是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與上位法相抵觸,是否與同位法相互矛盾,四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在審查范圍內。在行政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對具體行政為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這也是行政相對人認為其行政行為侵犯自身利益的主要權利救濟方式。
二、實踐中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的兩種情況
筆者認為實踐中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情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該條第二款在“(**)行他字第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中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2款規(guī)定的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jù)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而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復,即是省級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決定,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最終裁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也有這方面的判例,所以通常對這種批復提起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的答復也是不予受理的,針對這種情況筆者是無異議的。第二種情況是省級人民政府依據(jù)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土資源部辦理建設用地的批復文件作出的農用地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批復,若對該批復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即省級人民政府的答復一般為:“同一個征地事項只能由一個法定機關審批。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作出的農用地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批復不是行使法定批準權限,不屬于審批行為”。所以最終復議結果為不予受理。對于第二種情況,筆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同一個征地事項只能由一個法定機關審批,在該種情況下可以理解為是國務院的審批行為(這種情況是基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征收權限本身是應由國務院批準的)。那么后續(xù)省級人民政府為什么又作出批準行為呢?并且這種行為從省級人民政府的答復看不是行使法定批準權限,不屬于審批行為。筆者經查閱相關資料認為,省級人民政府的答復是不明確或是含糊的或是套用官方語言 ……(未完,全文共3137字,當前僅顯示158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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