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不慎遺失了銀行匯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如果遺失了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向簽發(fā)
銀行或兌付銀行請求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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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第條第款規(guī)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二如果遺失了注明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收款人、兌付銀行、簽發(fā)銀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xié)助防范。因為這類匯票遺失后;銀行不辦理掛失止付。
三如果遺失了填明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員姓名的匯票,不能到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法確定被背書人,銀行無法掛失,兌付行和簽發(fā)行都不予協(xié)助防范。因此,這種銀行匯票的持 ……(未完,全文共543字,當前僅顯示34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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