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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官遴選辦法省法官遴選辦法

發(fā)表時間:2024/5/6 11:24:56

省法官遴選辦法省法官遴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法官遴選工作,推進法官隊伍革命化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司法_改革相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官遴選應當嚴格落實黨管干部原則,把政治標準作為第一標準,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公平、競爭、擇優(yōu),堅持能力素質與崗位要求相適應。
第三條 法官遴選工作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 初任法官應當從法官助理中擇優(yōu)選任,一般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除原則上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外,也可以根據需要到中級人民法院任職。
第五條 法官遴選應當在全省法院核定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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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尚未解除的;
(二)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無配偶但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者有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的;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的,或者存在其他情形的;
(六)有其他不得參加遴選情形的。
第八條 法院院長人選的任職條件,除不要求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外,應當具備擔任法官的其他條件。
新提任的副院長,初次擔任法官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九條 制定方案。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根據全省法院工作需要和法官員額空缺情況,制定遴選工作方案并經院黨組研究決定后,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審定。
第十條 發(fā)布公告。遴選工作方案經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審定通過后,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制定公告,公布遴選名額、資格條件、遴選程序等。
第十一條 報名與資格審查。報名人選必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對報名人選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能力測評。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筆試、考核、面試等工作,對報名人員能力水平進行多方位測評,并按照一定比例確定考察人選。
第十三條 組織考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考察工作,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考察人選名單送相關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從政治素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征求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提出建議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根據能力測評和組織考察情況,提出擬任法官建議人選;綜合考慮法官人均辦案工作量、自然減員等因素,提出遞補(差額)法官建議人選。擬任、遞補(差額)法官建議人選經院黨組研究決定后,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
第十五條 審議公示。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對擬任、遞補(差額)法官建議人選從專業(yè)角度進行實質性審議,研究確定法官人選和遞補(差額)法官人選,并將法官人選、遞補法官人選名單及任職資格等情況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六條 任用。根據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權限,提請相應人大及其常委會任命,并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十七條 遞補。法官遞補人選按照不高于法官員額空缺數30%的比例推薦。下次遴選工作啟動前,法官員額空缺的,可以直接從遞補人選中推薦擬入額人選,考核合格后,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并按程序辦理任職手續(xù)。未能遞補入額的,在下次遴選時, ……(未完,全文共2225字,當前僅顯示141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法官遴選辦法省法官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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