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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研究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發(fā)表時間:2006/3/24 19:08:14


  論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研究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目錄
  目錄…………………………………………………………………………
  證券法中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內(nèi)容提要及關鍵詞………………………
  正文…………………………………………………………………………
  我國證券法中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基本結構……………………………
  提出建立和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的建議………………………………………
  參考文獻……………………………………………………………………
  論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研究
  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內(nèi)容提要】
  本文界定了證券欺詐行為之定義,并指出證券欺詐民事責任之完善的現(xiàn)實意義,從廣泛適用性原則、規(guī)范具體化原則、交易關系有效性原則等,設計了證券欺詐的民事責任原則,并提出了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的若干實踐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關鍵詞】證券交易證券欺詐民事責任證券民事責任
  【正文】
  論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研究
  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年月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并于年月日正式施行的《證券法》是我國第文章來源于網(wǎng)一部由專家學者牽頭組織起草、而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經(jīng)濟法律,也是最貼近市場脈搏、最觸動權益行為的第一部
……(新文秘網(wǎng)http://120pk.cn省略95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行人向證券持有人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梢姡摋l并滑對民事責任作出規(guī)定。由于擅自發(fā)行證券的行為會導致實際買賣證券行為的發(fā)生,如果擅自發(fā)行證券的行為被宣告無效,必然會出現(xiàn)善意的證券買賣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廢,其已經(jīng)支出的費用不能得到補償?shù)木置,因此,需要通過民事賠償責任的辦法補償違法發(fā)行的證券的善意買賣人所遭受的損害。
 、蔡摷訇愂龅拿袷沦r償責任
  對于民事賠償責任,我國《證券法》第條規(guī)定得比較完整,但該條規(guī)定也存在明顯的缺陷。表現(xiàn)為:一是責任的主體不完全。在該條的規(guī)定中,責任主體并沒有包括發(fā)起人,此處所說的發(fā)起人是上市公司的發(fā)起人,它與發(fā)行人、董事等屬不同主體,不可混淆;遺漏對發(fā)起人責任之規(guī)定是不妥當?shù)模欢菍φ埱髾嗟闹黧w沒有作出規(guī)定;三是對上市公司而言,沒有必要區(qū)分故意和過失,只要其陳述的內(nèi)容不真實,即使這種不真實是因為疏忽而遺漏,上市公司也應當承擔責任;對中介機構而言,則應當區(qū)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與上市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形成惡意通謀,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如果是輕微的過失,不應當承擔責任;四是我國的《證券法》第條明確規(guī)定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為連帶賠償責任,這值得商榷。一般而言,在虛假陳述的情況下,主要還是應當由上市公司承擔責任,而中介機構應當承擔補充的責任。
 、硟(nèi)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證券立法沒有確立證券內(nèi)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主要原因是請求權的主體或損害難以確定。受害人在因內(nèi)幕交易利益,在宣告無效時,也難以適用返還財產(chǎn)的責任。在操縱市場的情況下,應當區(qū)分兩種情況,一是操縱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交易關系,即受害者是操縱者手中買入或賣出股票的,在此情況下,受害者可以尋求合同上的救濟;二是操縱者與受害者之間不存在交易關系,即受害者不是從操縱者手中買入或賣出股票的,對此情況,主要通過侵權責任來為當事人提供救濟。
 、雌墼p客戶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欺詐客戶主要是合同責任,應當由合同法高速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會涉及到侵權責任。比如,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證券公司及其從業(yè)人員雖然也違反了基于委托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誠信義務,但是它畢竟誘使客戶與他人從事證券交易而并不是與自己從事證券交易,受害的客戶基于合同很難向證券公司及其從業(yè)人員提出請求。誠然,在這種情況下,證券公司又使他人遭受財產(chǎn)損害,其實這是侵害他人的財產(chǎn)權,所以受害人可以基于侵權行為訴請賠償。
  將欺詐客戶的行為認定為侵權,必須要解決欺詐本身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眾所周知,欺詐主要是對合同效力產(chǎn)生影響,并不等于侵權。但證券侵權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行為人所違反的是一種由證券法所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可以將欺詐行為作為侵權對待,將證券欺詐行為侵權處理應屬于民事侵權的一種特殊情況。
  二、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⒈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是彌補相關法律不足的需要
  “銀廣廈事件”不僅涉及公司信息披露違規(guī)的問題,而且還關系到投資者對欺詐者的訴訟和索賠問題。但是縱觀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證券法》、《公司法》都比較注重對違法違規(guī)者進行行政、刑事處罰,而對民事訴訟和索賠較為忽視。如《證券法》第條中既沒有對原告的范圍作出規(guī)定,也沒有對歸責原則加以明確?偟膩砜,我國證券法中證券民事賠償責任規(guī)則還沒有建立起來。現(xiàn)代法律以權利為本位,法治的基本內(nèi)涵是合理分配權利和切實保障權利。受損害的權利是否有效得到保護,尤其能否通過訴訟伸張,是衡量一國法律之完善與否的重要標志,因此,建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需要。
 、彩蔷S護市場“三公”原則,推動市場穩(wěn)定發(fā)展的需要
  縱觀我國證券市場的年發(fā)展史,可以說在飽受造假事件困擾中發(fā)展起來的。從最早的“原野”、“瓊民源”,到“紅光”、“大慶聯(lián)誼”、“鄭百文”,再到“猴王”、“張家界”,這些具有重大影響的造假案,無不給廣大投資者造成巨大的損失。從以上案例的處理結果可能發(fā)現(xiàn),基本上沒有對個人的罰款性處理,即使案情十分嚴重、造假手續(xù)非常惡劣,也沒有對主要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這嚴重地違背了市場“三公”原則。
  從國外,尤其是美國的經(jīng)驗看(注:例如美國年《證券交易法》第節(jié)()規(guī)定,操縱證券價格者應對受該行為或交易影響的價格購買或賣出證券的的任何人負賠償責任),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證券法,確保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實現(xiàn),需要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政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體系。這一體系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jiān)督;二是明確授權投資人可以對違反證券法律的行為進行起訴及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落實了民事賠償制度,廣大投資者可以通過行使民事訴訟權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并參與對市場的監(jiān)管。證券市鄭重申明網(wǎng)為本文章原創(chuàng)網(wǎng)站場中民事賠償機制的建立,將不亞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雙倍賠償制對消費市場規(guī)范的效果。從目前證券市場的現(xiàn)狀來看,民 ……(未完,全文共7600字,當前僅顯示266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研究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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