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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庭審方式探討

發(fā)表時間:2006/7/8 20:03:12


  近幾年來,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一片改革聲中,有識之士提出不少改革法院傳統(tǒng)審判方式的設(shè)想和建議。經(jīng)過實踐,不少人已對辯論式審判方式持認同態(tài)度,辯論式審判方式我本人認為在民事、經(jīng)濟案件的審判中有其合理的價值,在行政案件審判中適用將有不利的一面,在行政案件中,當事人的地位不具備先天的平等性。被告是行政機關(guān),行使國家權(quán)力,原告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現(xiàn)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動性及涉及合法性的相關(guān)證據(jù)完全由被告掌握,因此適用辯論式審判方式將對案件的審查及處理不利,不能只注重形式上的公平,我認為采用糾問的庭審方式,適合我國目前的行政審判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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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公眾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能力來看,更不能脫離我國目前的公民法律素質(zhì)偏低實際,不能強求行政相對人通過自己的認識水平,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出準確、貼切的指控和質(zhì)疑,對行政機關(guān)已舉的證據(jù),提出有效、有力的事實證據(jù)或法律依據(jù)予以反駁,這就有必要由法官依照職權(quán)要求被告出示有關(guān)證據(jù)。另一方面,原告還由于其在行政程序中法律地位的局限性,往往只能提供反證的線索卻無法取得。行政法律關(guān)系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也造成了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這也要求法官在行政訴訟中應當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對被告進行必要糾問。
  采用糾問式審理的可行性
  有人認為,采用糾問式容易使行政審判偏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中心,造成法官費盡人力、物力替被告搜集證據(jù),來補充行政機關(guān)的證據(jù)。我認為,行政審判是否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中心,不在于采取何種審理方式,而在于法官對《行政訴訟法》精神的理解。糾問不一定針對原告,恰恰相反,筆者建議采用的糾問是針對被告而言的,法官就被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以及程序問題對被告進行詳細糾問,更有利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客觀、公正的判定。此外,行政審判本身帶有監(jiān)督行政機關(guān)依法行政的職能,既然是監(jiān)督,就應當是主動的,不應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放棄其法定職責,完全可以超脫其他審判工作必須遵循的不告不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于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部分,就有必要對被告糾問。顯然,對被告采用糾問式的審查方法,不但不會偏離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一中心,反而能使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得以更好的體現(xiàn)。
  對行政機關(guān)的糾問,法官的目的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審查。即被告必須正面提供已有的證據(jù)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因此,只有通過糾問,才能使法官真正進入監(jiān)督的角色,從而更加客觀地看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更客觀地審查其合法性。
  有人認為,采用糾問的審查方式,不利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行政審判工作的特性決定了這項工作更應當追求行政裁判的公正合法和社會效果,行政案件的質(zhì)量如何,直接影響到一個地區(qū)行政審判發(fā)展的前途。如果不對被告進行充分糾問,對有關(guān)的法律問題仔細斟酌,就很難保證行政案件的公正、合法,再高的辦案效率對 ……(未完,全文共1897字,當前僅顯示120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案件庭審方式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