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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發(fā)表時間:2006/8/13 13:27:56
目錄/提綱:……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監(jiān)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售貨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xiàn)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z-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yè)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第五條檔案工作衽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全球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
……(新文秘網(wǎng)http://120pk.cn省略67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xiàn)檔案管理的現(xiàn)代化。
  第十四條b_m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b_m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辦理。
  第十五條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b_m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制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職權和公布
  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j-a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往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分行條件,簡化手續(xù),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jù)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yōu)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j-a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fā)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ǘ┥米蕴峁、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ㄈ┩扛、偽造檔案的;
 。ㄋ模┻`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ㄎ澹┑官u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外國人的;
 。┻`反本法第十條、第 ……(未完,全文共2989字,當前僅顯示190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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