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和諧社會的概念,是黨的哲學思維的一個躍升,更是黨的執(zhí)政思維的一個躍升。
多樣性、自主性基礎上的統(tǒng)一性,叫做和諧。作為一種現(xiàn)代文明社會,和諧社會是在多元主體的自主發(fā)展中實現(xiàn)共同發(fā)展的社會。應當從這一點來把握和諧社會的質的規(guī)定。
由于這個性質,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因為法治是_、民主的保證——是將_和民主導向和諧,從而和諧地實現(xiàn)_和民主的保證。作為_、民主基礎上的社會的統(tǒng)一性,法治即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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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商、合作,將人們對相同利益的爭奪導向對共同利益的維護,即對實現(xiàn)各自利益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條件的維護,從而使社會不僅不會因多元主體之_個性的發(fā)揮而陷于混亂甚至崩潰,反而會因富有活力與創(chuàng)造力的自主活動的充分展開而不斷實現(xiàn)整個社會的發(fā)展進步。這正是我們所追求的社會和諧。
可見,市場也好,民主也好,離開普遍的契約關系便不能良好地運轉起來。所以,一個自主社會同時便是一個契約社會,因而必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是什么?是社會契約,是從人們關于各種具體事務的契約中抽象出來的、一般化了的、普遍適用的契約。上述契約(規(guī)則、程序)的社會作用,在一般意義上,就是法治的作用。所以,法治即和諧。
如同我們反復強調和諧社會是關于現(xiàn)代文明的概念一樣,我們也要強調法治是現(xiàn)代文明即現(xiàn)代社會主義這種新型文明中的良法善治。與一切舊時代的法傳統(tǒng)相區(qū)別,它不是制民的工具,而是民治的方式。人民以國家和法的形式來確立、保障自己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廣泛領域的_的權利,維護實現(xiàn)這些權利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條件,這是現(xiàn)代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性質,當然也就是我們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根本方向,而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_亦統(tǒng)一于這個根本目的。以此來衡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的確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當前社會轉型時期的突出問題之一卻仍在于法治不完善。這種不完善固然也存在于立法方面,如法律本身的不完備,一些陳舊、狹隘的觀念對立法工作的影響等等,但主要問題還不在這里,而在于法治精神還沒有充分貫徹到一切社會事務中,嚴格依法辦事還沒有普遍確立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一種社會習慣。為什么是這樣呢?因為人們對法治還缺乏足夠的信任。為什么信任不足呢?因為法治的權威還不足,它保障民眾權利的效力還不足。這集中表現(xiàn)為,一方面,權勢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一些現(xiàn)象仍然存在,往往任 ……(未完,全文共1561字,當前僅顯示99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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