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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淺談

發(fā)表時間:2007/7/19 20:22:22
目錄/提綱:……
一、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具體內容
三、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jù)及其評價
(一)社會保險說
(二)公共援助說
(三)國家責任說
四、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目的論
(一)從直接目的來看,是保障人權和控制犯罪
五、構建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基本框架的設想
……

  【論文標題】試論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論文來源】《《法學家》》
  【論文期號】200005
  【論文頁號】87~90
  【論文分類】訴訟法學、司法制度
  【論文作者】郭云忠
  【作者簡介】郭云忠 南京師范大學法律系訴訟法碩士生。
  在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涉及犯罪人、被害人和社會,刑事法除了保護社會利益外,還應當注重對
  被害人及犯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1996年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特別注重對社會利益的保護
  ,而忽視對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保護;刑事訴訟法修正后,很明確地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
  但對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仍顯不夠。因此,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的立法經(jīng)驗,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刑事被害人國家
  補償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具體內容
  在法國,該制度主要體現(xiàn)在《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四卷第十四編:“身體上遭受的受害人請求補償金”
  (1997年1月5日第77—5號法令第一章),其中第706條3規(guī)定:“凡具有一種犯罪的具體性質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行為使人遭受傷害,同時并具備下列條件時,
……(新文秘網(wǎng)http://120pk.cn省略79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人補償是一種附加的社會保險。各種社會保險的目的都是使人們能夠應付
  威脅其生活穩(wěn)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所有這些社會保險的費用都取之于國家的稅收。對于受到犯罪侵害這一問
  題,也應視為社會保險幫助解決的意外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從其他渠道獲得足夠賠償?shù)那闆r下,由國家予
  以補償,而不致使被害人被迫獨自承受這一事故帶給他的損失。
  該說通過分析國家補償制度的部分資金來源于稅收,把犯罪的侵害理解成一種意外事故,并從損失風險的
  社會分擔等角度,把社會保險做廣義的理解,認為國家補償制度是一種附加的社會保險,這是有一定道理和啟
  發(fā)意義的。但是,該說無法解釋為什么對于那些負有很大責任的年少者、老年人等特殊情況,國家仍出于人道
  主義考慮而給予補償,以及對于那些沒有向本國納稅的外國旅游者,在本國受到犯罪損失時,本國政府為什么
  仍給予補償?shù)惹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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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援助說主張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是一種對處于不利社會地位者的公共援助。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
  侵害之后,由于身體受到損害或財產受到損失,實際上也變成了一種處于不利社會地位者。出于人道考慮,國
  家也應當對其通過被害補償?shù)男问接枰栽。但是,因為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只是一種道義上的責任,而
  不是一種法律責任,所以允許對補償規(guī)定條件和設置限額。
  該說著眼于國家補償制度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處于不利社會地位者予以援助這一點而言,無疑是看到了國
  家補償制度的一個方面,但據(jù)此就概括為公共援助,難免以偏概全。此外,該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俄國克魯
  泡特金在19世紀末提出的“互助論”的影響,(注:(俄)克魯泡特金著、李平漚譯:《互助論》,商務印書
  館1963年版,第76—77頁。)只不過是公共援助說把互助論者提倡的無政府主義條件下的個人援助換成了國家
  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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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責任說主張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是國家的一種責任。由于國家壟斷了使用暴力鎮(zhèn)壓犯罪和懲罰犯
  罪的權力,一般不允許公民天天攜帶武器防備犯罪襲擊,因此國家應當負責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如果國家不
  勝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范犯罪,國家又不允許實施私刑,那么當受害人不能從犯罪那里獲得賠償時
  ,國家自然應當對其損失給予補償。根據(jù)國家與公民之間“簽訂”的這一“社會契約”,國家不能履行其義務
  時,犯罪被害人有權要求國家對他們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損失負責。
  該說主要受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影響,如盧梭提出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求一種結合的形
  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來衛(wèi)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lián)
  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_。”(注:(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
  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修訂第2版,第23頁。)洛克則解釋說“人們聯(lián)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
  大和主要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tài)有許多缺陷”。(注:(英)洛克著、葉啟芳等譯:
  《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77頁。)
  該說認識到國家對于保護其公民在受犯罪侵害者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和義務,比較符合法制現(xiàn)代化的歷史潮
  流,發(fā)現(xiàn)了國家補償制度背后的主要理論依據(jù),具有很大的啟發(fā)意義。但是,首先,該說沒有看到社會契約論
  的理論缺陷,沒有注意到國家補償制度的人道主義性質和社會福利性質等方面。其次,該說過分強調國家對犯
  罪侵害應負的責任,而沒有考慮犯罪原因的復雜性和個案分析。犯罪學的研究表明,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對犯罪責任的界定越來越模糊。有人甚至提出“犯罪因素星群論”,認為犯罪因素多如天上的“星星”,
  而這些星星組成天體中的某一星系或星群,在這些“星星”的交互作用下,犯罪行為才得以產生。因此,他們
  都強調應綜合地研究犯罪原因,即考慮罪犯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也考慮社會方面的因素,并注意研究周圍
  環(huán)境在犯罪過程中的影響。(注:本書編寫 ……(未完,全文共6378字,當前僅顯示224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