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不可能終結強制拆遷
重新審視重慶“最牛的釘子戶”一案,我們會發(fā)現(xiàn)此案一開始便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可能因為本案在《物權法》通過的第一時間出現(xiàn)在公眾視野,人們對《物權法》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財產(chǎn)的期望很高,才把拆遷問題的注意力轉移到《物權法》討論上。筆者也想從民法原理的角度就拆遷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越來越多的民法學者參與論戰(zhàn)。梁慧星教授在物權法通過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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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遵循民法“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的基本原則,若訴訟在開發(fā)商和楊武一家間進行,盡管開發(fā)商財大氣粗、可以運用的社會資源大于被拆遷戶,但法人和自然人之間依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他們之間的交易應該等價有償,但也應該在自愿的前提下,F(xiàn)在的問題是,楊武作為被拆遷戶對補償并不滿意,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次交易并不是出于楊武的意思自治,他們不愿意搬出位于重慶楊家坪鶴興路的二層商業(yè)樓。從這個方面看,楊武在道義上占優(yōu)勢——總不能強買強賣吧!問題在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自愿原則是有限制的,民事主體的意志_并不是絕對的,其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有濫用權利之嫌。如果行使權利損害了同樣受法律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
為什么筆者會認為《物權法》不可能終結強制拆遷,梁慧星教授的名言“《物權法》將終結圈地運動和強制拆遷,使其成為歷史名詞”過于武斷呢?理由正像江平教授對公共利益的理解那樣,幾乎每一個強制拆遷的背后,都有公共利益的身影,并不是誰說這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
中國經(jīng)濟在高速發(fā)展,城市面貌在日新月異,這離不開建筑行業(yè)的貢獻。拆了舊房子,蓋了新樓,當?shù)豨dp也隨著高樓大廈蹭蹭地上漲。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經(jīng)濟次序的穩(wěn)定是當仁不讓的“公共利益”。那是不是所有的拆遷戶在經(jīng)濟發(fā)展、城市面貌的“公共利益”面前都必須讓步,都要犧牲個人利益呢?這不是《物權法》所能解決的問題。面對房屋拆遷,筆者希望政府還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多考慮一個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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