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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普法宣傳教育講義

發(fā)表時間:2008/7/12 18:45:35
目錄/提綱:……
一、為什么要制定勞動合同法
二、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三、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四、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物和證件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六、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

  《勞動合同法》普法宣傳教育講義
  我國現(xiàn)行的勞動合同制度,是一九九四年七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確立的。十三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于破除傳統(tǒng)計劃經(jīng)濟_下行政分配式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_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xiàn)勞動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6月29日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與大家共同探討一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問題:
  一、為什么要制定勞動合同法。
  1、尊重勞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2)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3)應當與勞動者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4)與勞動者解除和終止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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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是一條強制性的規(guī)定,必須執(zhí)行,否則就是違法。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要承擔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我國《勞動法》第14條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三、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從勞動者方面看:
 。1)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締約過程中了解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特別是相關制度、勞動條件、工作地點、工作報酬等情況;
 。2)審閱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備、內(nèi)容是否合法。
  2、從用人單位看:
 。1)在締約過程中了解勞動者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
 。2)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物和證件。
  另外,簽訂勞動合同還應當弄清勞動合同的形式及試用期的相關規(guī)定。
  1、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有三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合同,亦稱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有具體明確的約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稱沒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勞動合同。它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不約定具體明確的終止日期的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僦灰p方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yè),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③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④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長短如何掌握?如何確定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guī)定:①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②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這里我還要向大家說明一下:①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②試用期已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中,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 ……(未完,全文共6316字,當前僅顯示221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勞動合同法》普法宣傳教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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