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黨組關于建立局黨組任命
(聘用)的實職干部誡勉制度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監(jiān)督管理,增強干部自警、自律意識,促進干部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樹立良好的工商形象,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市局黨組任命(聘用)的實職干部。
第三條 誡勉是教育管理干部的一種手段和方式,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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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者。
2、推薦任用干部、不堅持標準和條件,不按程序辦事,或不能嚴格執(zhí)行干部工作紀律,造成用人失誤者。
3、不能正確貫徹執(zhí)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和各種
規(guī)章制度,不顧全大局,在本單位(班子)內鬧不團結,直接影響工作者。
4、缺乏革命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工作不扎實,作風漂浮,有嚴重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行為者。
5、違反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或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者。
6、不能認真履行領導責任,因俱主觀原因完不成上級組織下達的任務,造成工作較大失誤者。
6、不能認真選拔任用考察和年度工作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達到或超過四分之一者。
8、組織上認為其它需要誡勉的問題。
第六條 對干部實行誡勉,由各股(室)提出意見,報局黨組審定,或局黨組直接確定,凡確定為誡勉對象,由局黨組負責人或指定有關負責人對其進行談話,嚴肅指出存在的問題,說明誡勉事由,送交《誡勉通知》。被誡勉的干部,要正確對待組織的誡勉,認真查找原因,制訂改正措施,吸取教訓,振奮精神,努力工作。各股所要主動了解被誡勉干部的情況,加強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條 干部被誡勉期間,不能提拔,調動,不得參加各類先進個人的評比。
第八條 誡勉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
第九條 誡勉期滿后,被誡勉的干部要對其誡勉期間的思想、工作情況、實事求是地向黨組
匯報,并形成書面材料,經考察后由局黨 ……(未完,全文共1204字,當前僅顯示76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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