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刑事裁判,依法提起上訴的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部分。對于被告人來說,上訴權也是辯護權的重要部分。法律應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其上訴權。
在司法實踐中則經(jīng)常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被告人已被一審判決(或裁定)且在押,對于他們本人當然是在宣判時已被告知了其應享有的上訴權,但他們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則常會向法院要求:他們希望能代被告人上訴。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的,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只有在法定期限內(nèi),經(jīng)過被告人的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訴。也即,行使上訴權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而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并不是行使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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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定,行使上訴權的形式分為書面與口頭兩種。對書面形式,只要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辦案機關或管教人員提交了上訴狀或表明其上訴要求的書面材料,辦案機關就應當尊重其上訴權,而不應對被告人以種種方式,跟他們談上訴的理由是否充分?上訴是否會影響到個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是否會影響到以后的改造等等。不僅不能這樣,還要消除一部分被告人的這種心理,使其真正明確上訴權是法律賦予他們的一項權利,他們有權獨立地行使這項權利。另外,關于上訴的理由,法律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jù)刑訴法及《解釋》,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要不服一審裁判,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法提出上訴,上訴即可成立。因此,可以說“不服一審裁判,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就是上訴的理由。對于口頭形式的上訴,辦案機關應當立即制作筆錄,以確保這部分人行使正當?shù)纳显V權利,而不能隨意地剝奪其上訴權。
以上兩個方面,主要談的是如何保障被告人自已行使上訴權的問題,下面,將主要談一談被告人的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nèi)經(jīng)過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要明確也要從源頭上加以保障。作為一審人民法院,案件裁判后,就應當將裁判的結果即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在送達被告人的同時及時送達給被告人的近親屬,使其明確案件的審理結果,并向他們告知《解釋》中關于近親屬“上訴”的程序。由于公安部關于《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中已明確規(guī)定:未決犯會見近親屬,由辦案機關持批準會見的證明文件與看守所聯(lián)系,會見由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jiān)視,因此近親屬向法院提出為被告人“上訴”的問題,人民法院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為其提供條件,即按上述《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使近親屬能在法定期限內(nèi)了解到被告人是否要求上訴的真正想法。另外,在這個問題上,應特別注意要將被告人的意見和其近親屬的意見區(qū)別開來,明確上訴權的主體是被告人而非近親屬。作為近親屬只有經(jīng)過被告人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訴,不能將近親屬的意見強加于被告人,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保證法律規(guī)定的被告人能獨立地行使他的上訴權。因為被告人才是案件的當事人,只有他們自已才能真正清楚法律對他們的處罰是否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也即是否罪刑相適應,是否有上訴的必要。
在談如何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訴權的同時,也不能單方面地任由上訴權不受限制地行使,因此在這里,還需指出,行使上訴權時應當避免的一些情況。根據(jù)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因此在上訴權行使的問題上,就會有這樣一種現(xiàn)象存在:部分被告人在判決后,也不考慮是否罪刑相適應,而只是一味地想:反正上訴不加刑,為什么不試一試?他們提出了上訴。按照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剝奪,但從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看,卻存在著一定的弊端:首先,浪費審判資源,案件因被告人上訴權的行使啟動了二審程序,也就是加重了二審法院的審判任務;其二,被告人在上訴期間仍系 ……(未完,全文共2499字,當前僅顯示158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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