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學習講稿:法治思維的司法貫徹與經(jīng)驗(下)
二、司法領域貫徹法治思維的基本方法
...接(上)
(四)立法和司法解釋的理由
那么接下來我們看,如果根據(jù)解釋說明的理由來看,對于法條有這幾種說明方式。第一種理由,文理性的解釋。文理是指文法、語法、法理進行說明,這里是根據(jù)文法、語法來論證解釋后的含義,是否屬于法律用語可能性的含義,需要考查該解釋后的含義在文理上是否講得通,在文法和語法上是不是講得通。
比如日常生活當中有一個詞是“收買”,第一種意思是收買人心,通過種種利益的輸送等把人籠絡住,這是收買。第二種意思,收買是收購、購買,就這兩種含義。我們在運用法律、挑選法律的過程當中,首先要看當時的語境下的具體含義,如收買,比方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當中,這個收買就不可能是用于錢財來籠絡,是收購和買賣的意思,但在行賄罪當中就通過利益進行收買,這種用語的收買肯定是一個以錢財籠絡人心的行賄行為,這是收買的兩種不同的含義。所以,在文理解釋,通過文法和語法上的說明,是能夠辨析清楚這個詞,這個法律用語在這一條當中的意思,從而為把它運用于具體的案件當中,奠定一個前提性的基礎。
第二個理由,體系性的解釋和說明。根據(jù)法律邏輯整體的構造和問題進行體系性的含義的說明,也是看體系當中是不是合理,一般的案件用不到體系性的解釋,除非極其疑難的案件用文理解釋或其他解釋,搞不定的情況下才會考慮體系解釋。
第三個理由,當然性的解釋。當然性的解釋是根據(jù)形式邏輯來論證解釋后的含義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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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調(diào)的幾種關系。第一,具體案件和黨的領導和黨組織的黨委領導的關系問題;第二,具體的案件的判斷,按照法律的邏輯和技巧進行判斷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民意效果的沖突與協(xié)調(diào)的問題;第三,具體案件與政策文件精神的協(xié)調(diào)關系問題,因為畢竟在我國當中,在處理具體案件過程當中,不可能不考慮政策和具體文件的問題,我們不可能對它排斥,拒絕不用,那具體的怎么用?這里邊有一些比較成熟的發(fā)達法_家的一些做法,在這里也是提供給大家作為一個參考。
(一)具體案件與黨的領導的關系第一個,具體案件和黨委領導、政法委領導的關系問題。黨的領導,特別是政法委的職責方面,是一種政治性、方向性、原則性、組織性的領導,一般情況下不能夠在案件的具體審理過程當中受到更多的外來的干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但現(xiàn)在欠缺的是不能干涉具體案件的程度,什么樣的干涉算具體干涉,什么樣的問題算政治性、方向性、原則性、組織性的原則?區(qū)隔和界限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接下來需要努力的方向是進一步地探討具體的不干預案件的制度和方法,一般可采用排除法。
比如什么情況下不能干預案件,通過禁止性的規(guī)定和條款性的、列舉性的規(guī)定,對于黨組織的領導和黨組織的約束進行一個明確性的規(guī)定,或是一種黨內(nèi)法規(guī)的方式進行規(guī)定,那這種情況下有人就會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黨的領導就放松和削弱了。其實,從表面上看,通過告知、約束黨的領導的具體實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會使黨的領導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反之,這種禁止性的規(guī)定,其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反過來讓黨的領導更加集中地去處理重大問題,處理組織性問題和原則性問題,而不再糾結于具體的細節(jié)性問題,我們通過禁止性的規(guī)定,這種招式反而是將黨組領導和政法委的領導得到實質(zhì)性、有效性、加強性的做法和措施,通過禁止性的規(guī)定,也就意味著其他的可以做的事情我們就可以放下心來做,從而使黨的領導也變得有法可依,所以從這種意義上,不干預具體案件,不跟于具_度和細則,這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
另外,進來對于一些案件的領導,對于案件的干預,包括領導過問等制度性的規(guī)定也逐漸建立起來了。當然,這種建立起來的制度如何真正地切實有效能夠保證,能夠得以把握,這是需要進一步的探討的,其執(zhí)行力和實際效果及制度性的保證,如何去保證,這也是需要我們在實踐當中認真地去探討和
總結的。
(二)具體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民意的沖突第二個處理的關系當中,具體的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公眾的價值評價的關系問題,很多情況下,一般的案件,根據(jù)法律裁判,完全根據(jù)法律的意見和規(guī)則進行判斷,是一種A的結論,那在社會當中的影響確實是多種多樣的,社會的態(tài)度和評價與法律的效果和法律的評價是一致的,這是第一種可能。第二種,社會的評價和法律的評價是不一致的,如法律的評價是A,它是一個無關緊要的B評價。第三個,法律的效果、法律的評價是A,但社會民意的評價往往是一種極端性的、否定性或極端對立性的評價,即A和-A的關系,那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需要探討。當然,這一方面是立法技術和立法層次問題,這是從高的來看。
我們要討論的是在立法領域,如何把立法和民意、規(guī)則和民意能夠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起來的問題,但在司法領域,我們要牢記一條,司法者首先要忠于法律、遵從法律,而非首先想到的是批判法律,不能首先想到的是修改法律或不能是超越法律而進行裁判。在司法領域,司法者必須依據(jù)法律來裁判,那即便是法律有所欠缺、有所不完整,也必須得對法律進行尊重。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者到底該怎么做?這是我們的核心問題。
當然,在第一種情況,具體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百姓和社會公眾的法律效果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我們當然沒有問題,完全按照法律的規(guī)則去判斷,按法律的規(guī)定去裁判就足以。
但這里邊有一個問題,在裁判過程當中的確有一個法律效果,如果能夠把社會效果再進一步統(tǒng)一和鞏固起來的,通過具體案件的法律效果,強化人們對于司法的認知和認同,對司法凝聚力團結的問題,這一點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司法裁判官在裁判的過程當中,遵循了法律效果,也必須在此基礎之上使它再往前進一步,使這種判決的法律效果能夠讓社會廣大公眾知悉,公眾知悉后有一個好處是真正地普及法律,通過點滴的具體案例來普及法律,從而使社會的法律意識能夠得到加強。這時候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評價效果就已經(jīng)是合二為一了,這是一種比較良性的狀態(tài)。
第二種情況,根據(jù)法律的裁判得出來的是一個A的效果,但社會民意往往對之漠不關心、可有可無、不太關注,或是他們的認識與之沒有太大的關聯(lián)的一種B評價,在法律效果是A,社會民意的評價是B的情況下,我們要怎么辦?我們不能夠首先考慮社會民意的問題,還是必須要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來裁判。根據(jù)法律的評價得出A的結論和效果,我們需要做的是將A的效果及其原有的法條、法律精神進行詳細化的闡明和說明,特別是在判決書當中進行明確的說明和說理,而非簡要地敷衍而過。在明確地說明和說理之后,通過宣傳、公開,使百姓知悉其中的道理和原因,這其實也是一種普法的過程,從而切切實實地引導公眾對于法律的認識,公眾對于法律的認知。這個問題在現(xiàn)實當中從實踐調(diào)查來看也是比較突出的,往往是因為各地的發(fā)展不平衡,而且各地的法律的普及程度不一樣,老百姓的法律意識高低不同,很多百姓對于具體案件的規(guī)則,對于具體案件的法律的具體理解往往是比較模糊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考慮到這種模糊狀態(tài),把案件當中的法律涉 ……(未完,全文共12083字,當前僅顯示287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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