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同志在**年月日的重要講話中指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能夠切實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即“順民意,謀民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_家,一定要加強立法工作,其中包括加強地方立法的工作,但并不是說,制定了法律就是實行了法治。亞里士多德早就說過,法治的含義是包括嚴格的依法和所依之法必須是“良法”這兩層意思的。所以我們不僅要制定出法律,而且必須制定出能夠實現(xiàn)、維護、發(fā)展廣大人民利益的法。
地方性法規(guī)一定要符合憲法。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國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集中的體現(xiàn),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要以憲法為依據而不能違背憲法。違憲的法律規(guī)定越多、執(zhí)行得越堅決,對人民的利益危害就越大。最近一段時期社會反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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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的權力,它們是不能行使的,否則就是構成“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就是越權;但公民不同,除了法律明確限制的以外,其權利廣泛存在。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只是對公民權利的基本的方面、起碼的權利作出規(guī)定,予以強調,并不是公民權利只限于此,凡是法律沒有限制的就是公民_的領域。世界文明、法治的總趨勢,是減少、限制公共權力,擴大、發(fā)展私人權利,盡量使公共權力保持在最小范圍,而使公民獲得盡量多的_。我國近年來推行政府機構改革,努力簡化行政程序、精簡機構設置、減少行政審批等,也是朝著這種趨勢的。過去的情形就不一樣,如以往很長時期,公民出門辦事要帶很多的證明和文件,否則寸步難行、啥事也辦不了。如農民進城打工,除身份證以外,還要有原籍縣政府制發(fā)的“外出人口務工證”、務工地的“外來人口就業(yè)證”、務工地的“暫住證”、雇傭單位的經所在地政府部門批準的招工計劃和名額等,沒有這些證明材料,是不能在城里務工的。如是夫妻一同外出,還要持
結婚證,否則不能一同住房或租房。要獲得這么多的證明,就是要經過這么多的審批。甚至于結婚,雖然男女雙方自愿,什么條件都符合,但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批準,開出證明,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這些都是國家公共權力對公民私人權利的過度干預,公共權力膨脹的結果就是公民權利的被擠壓,公民_的空間越來越小,這對于促進經濟繁榮和社會發(fā)展,建設一個朝氣蓬勃、充滿活力的社會是不利的,F(xiàn)在改革的結果,除了身份證、暫住證以外,其他的證明和批準都不要了,這是我們社會的一個很大進步。當然,有些必要的審批和手續(xù)還是應當要的,如從事餐飲、食品行業(yè)的人,必須身體健康,持有衛(wèi)生許可證,F(xiàn)在各個方面都強調依法管理,要求規(guī)范化、正規(guī)化,故地方立法中不斷地出現(xiàn)“管理條例”之類,所以要特別注意公共權力的不應有的擴大。如民事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有同志建議:為了防止欺詐,應在地方立法中規(guī)定合同訂立后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證。這個建議是不能采納的,至于合同欺詐的問題,法律已有處理的規(guī)定。
地方性立法要對市場主體、公民權利予以平等保護。我國憲法中規(guī)定了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對公民的合法財產予以保護。對這個規(guī)定,我們過去沒有覺得它有什么不妥。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市場主體出現(xiàn)多元化,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之后要求實行非歧視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就要考慮這個規(guī)定合適不合適。因為一個是神圣不可侵犯,一個是予以保護但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這里有誰高誰低的問題,所以現(xiàn)在有些同志建議對這條規(guī)定加以修改。還有一件事情,我們以前多次講要對什么事物“保駕護航”。香港有一條法律,如果能證明案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審理得不到公正審判的話,就可以在香港審理。當有一起涉及內地大型國有企業(yè)的案件時,律師找到報紙上登載的領導人的
講話中有“法院要為國有企業(yè)保駕護航”的話,即以此證明內地法院是對國有企業(yè)保駕護航的,案件在那里審理對外商或民營企業(yè)可能不公平,結果把本來應由內地審理的案件弄到香港審理去了。當前在地方立法中,平等保 ……(未完,全文共3260字,當前僅顯示164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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