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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guī)程

發(fā)表時間:2005/4/8 21:09:50
目錄/提綱:……
(一)擬設站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或業(yè)務主管部門
(四)函授站一般應建在函授生較集中、交通較方便的地方
(一)有連續(xù)或隔年報考的生源
(二)能配備專職或以專職為主體、專兼職結合的管理人員隊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請合格的輔導教師
(四)能提供符合教學要求的教學場所和其他教學條件
(五)能提供或籌集函授站經(jīng)費
(一)主辦學校(建站方)與設站單位(設站方)各自的職責、權力和義務
(三)函授站地點及辦學條件
(四)函授站站長、副站長及工作人員
(五)函授站經(jīng)費來源和管理辦法
(六)履行協(xié)議的期限
(七)變更協(xié)議及違反協(xié)議的處理辦法
(八)經(jīng)雙方同意的其它有關函授站的內容
(一)及時傳達國家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
(四)派遣主講教師,聘任或派遣輔導教師
(一)協(xié)助主辦學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區(qū)域的招生工作
(二)協(xié)助主辦學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四)負責及時、準確地向函授生分發(fā)教材和輔導材料
(五)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為教師和函授生創(chuàng)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
(六)向主辦學校推薦輔導教師,并協(xié)助主辦學校做好輔導教師的管理工作
(八)及時向主辦學校反映函授生、輔導教師對教學及管理工作和意見、建議
(三)或(六)項職責的,應稱為函授點
(一)主動配合主辦學校落實函授站的建置,提供為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條件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員的思想……

  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guī)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以下簡稱函授站)的建設和管理,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或國務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或批準,并經(jīng)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本、?坪诮逃鶎俸谡。
  第三條函授站是舉辦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驅W校)對函授生進行教學輔導,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管理的機構。
  函授站業(yè)務上接受主辦學校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函授站的工作進行指的領導,行政上接受設站單位的領導。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區(qū)、導和監(jiān)督。
  第四條函授站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政府法令,貫徹國家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的規(guī)章,執(zhí)行主辦學校和設站單位簽訂的建站協(xié)議,執(zhí)行主辦學校的有關制度,配合主辦學校認真、嚴格地組織教學。
  第二章設置
  第五條主辦學校和設站單位根據(jù)本規(guī)程協(xié)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條主辦學校設站應遵循的原則。
 。ㄒ唬⿺M設站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或業(yè)務主管部門。學
……(新文秘網(wǎng)http://120pk.cn省略80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雙方同意的其它有關函授站的內容。
  第十一條建立函授站必須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xù)。在履行備案手續(xù)時,主辦學校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教委頒其舉辦函授教育的文號及專業(yè)備案情況。建站協(xié)議在履行上述手續(xù)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函授站的站長、副站長及工作人員,由設站單位提名,與主辦學校協(xié)商確定。站長、副站長及工作人員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職責
  第十三條主辦學校對函授站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皶r傳達國家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
 。ǘ⿲逃|量及在函授站所進行的教學環(huán)節(jié)負責,指導函授站輔導教師的教學工作;
 。ㄈ┲贫ê谡緟f(xié)助學校進行學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四)派遣主講教師,聘任或派遣輔導教師;
 。ㄎ澹┟繉W期或每學年對所屬函授站工作進行檢查或評估,表彰工作成績優(yōu)異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員;對辦學條件不能保證,管理混亂的函授站,應會同設站單位進行整頓;對不能保證輔導教學質量的函授站,應予撤消;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應與設站單位協(xié)商予以批評教育或調整;
 。┟繉W期或每學年召開函授站工作會議,安排工作,交流經(jīng)驗,研究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ㄆ撸┙M織函授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學習國家有關函授教育方針、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函授站的職責是:
 。ㄒ唬﹨f(xié)助主辦學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區(qū)域的招生工作;
 。ǘ﹨f(xié)助主辦學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ㄈ┏袚鬓k學校根據(jù)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交給的教學輔導任務,執(zhí)行主辦學校交給的有關教學環(huán)節(jié)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負責及時、準確地向函授生分發(fā)教材和輔導材料;
  (五)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為教師和函授生創(chuàng)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
 。┫蛑鬓k學校推薦輔導教師,并協(xié)助主辦學校做好輔導教師的管理工作;
 。ㄆ撸┳龊煤谏思想政治工作,經(jīng)常與函授生所在單位聯(lián)系,爭取單位對函授生學習的關心和支持,解決其學習中的困難;
  (八)及時向主辦學校反映函授生、輔導教師對教學及管理工作和意見、建議;
 。ň牛┙∪姓、教學輔導、后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嚴格執(zhí)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
 。ㄊ┒ㄆ趯Ρ菊舅袚慕虒W和管理工作進行自我檢查,積極配合主辦學校和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縣的教育行政部門對本站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十一)每學期或每學年向主辦學校、設站單位和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地、市、縣的教育行政部門報送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ㄊ┙ㄕ緟f(xié)議規(guī)定的其它有關職責。
  第十五條不承擔第十四條第(三)或(六)項職責的,應稱為函授點。
  第十六條設站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鲃优浜现鬓k學校落實函授站的建置,提供為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條件;
  (二)解決函授站正副站長、專職管理人員和專職輔導教師的編制、職務聘任及工資待遇;
 。ㄈ┳龊煤谡竟ぷ魅藛T的思想政治工作;
 。ㄋ模┒ㄆ谘芯亢蜋z查函授站工作;
 。ㄎ澹┘皶r傳達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第四章管理人員和輔導教師
  第十七條函授站設站長人(一般可由設站單位負責人兼任),副站長—人。管理工作人員根據(jù)需要配備,可按函授生人配備管理人員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教學管理業(yè)務,工作負責,品德好,作風正派,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條函授站負責人的工作人員應按受必要的培訓。
  第十九條輔導教師既可由主辦學校從本校教師中選派,也可由函授站將本站或本地能勝任函授輔導工作的人員向主辦學校推薦。函授站推薦的輔導教師應由主辦學校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輔導教師擔任教學輔導工作。輔導教師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二十條輔導教師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講師以 ……(未完,全文共4499字,當前僅顯示227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gu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