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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輕傷害案件自訴與否的法律思考

發(fā)表時間:2006/5/12 13:32:18
目錄/提綱:……
一、輕傷害案是否自訴應是當事人的自愿選擇
二、輕傷害案的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均可自行和解而終結(jié)訴訟程序
三、公安機關應負有明確告知義務,并尊重受害人的意見
四、人民法院對有鑒定結(jié)論的輕傷害案件免收訴訟費用
……

  立法中將輕傷害案件列入自訴案件范圍,其本意是在公權力救濟的同時,增加了私權力救濟的渠道。然而在執(zhí)行中,公安機關往往要求被害人到法院自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如何妥善處理侵犯人身權的輕傷害案件,是保障人身權,維護公平正義的一個重要課題,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輕傷害案件自訴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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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自訴或控告都是合法的,是由當事人選擇的,不能由執(zhí)法機關隨意左右當事人的意見。公安機關更不能以輕傷害案件自訴為由而不履行法定職責。
  二、輕傷害案的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均可自行和解而終結(jié)訴訟程序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及《規(guī)定》,法律已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因此是否追安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應成為受害人_處分的權利。當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達成協(xié)議或放棄權利的,公安機關可依法終結(jié)案件偵查程序。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棄權利的,人民檢察院可依法終止審查程序,人民法院在案件判決前,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棄權利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終結(jié)審理程序。
  三、公安機關應負有明確告知義務,并尊重受害人的意見
  傷害案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并及時固定證據(jù),當確定為輕傷時,公安機關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自訴權,而當事人因舉證困難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而不能以輕傷害案可以自訴而推諉不履行職責。
  四、人民法院對有鑒定結(jié)論的輕傷害案件免收訴訟費用
  由于輕傷案件適用公訴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無需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也不宜收取 ……(未完,全文共1064字,當前僅顯示67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對輕傷害案件自訴與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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