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造成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根據(jù)《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和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對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懲。
第二條、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zhí)行項目經理負責制,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經營要服從安全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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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成績顯著。
第五條、安全管理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管理各項
規(guī)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管理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
第六條、對安全管理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七條、項目部和職能部門不認真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章指揮,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扣除所有風險抵押金,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發(fā)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班組給予扣發(fā)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施工隊不按項目部下達的各項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實施,違章施工的,處以2000元以上的罰款,由此造成的事故責任由施工隊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條、現(xiàn)場管理人員不按安全規(guī)章制度違章指揮,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上報、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各職能部門、班組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條例、規(guī)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yè)的。
4.對安全管理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管理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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