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一)絕對的客觀真實與程序利益的矛盾
(二)司法部門職能的擴張與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矛盾
(三)寬泛的再審條件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欠缺實質保護的矛盾
二、對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改革若干問題的建議
(一)提起民事再審程序主體資格的問題
(二)現(xiàn)行民事再審立案標準應予以細化
(三)民事再審案件的立案程序問題
(四)提起民事再審程序的訴訟時效問題
……
對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之我見
一、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ㄒ唬┙^對的客觀真實與程序利益的矛盾
根據(jù)訴訟法的有關理論,程序法的價值可分為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民事訴訟法的內在價值亦稱目的性價值,體現(xiàn)在程序的公正、_和效益上。民事訴訟法的外在價值是指實現(xiàn)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在民事再審程序中,它主要體現(xiàn)為客觀實體的公正,保障任何一項民事裁判都必須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適用正確兩個標準。
縱觀訴訟制度的發(fā)展史,始終存在著程序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沖突與協(xié)調問題。立法者往往鑒于再審程序是保障實體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再審程序中盡力突出程序的工具性價值,力圖追求實體上的絕對公正。審判實踐中一直提倡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正是這一思想的反映。但是,實體絕對公正的目標能否真正實現(xiàn)?實體絕對公正的前提是事實的絕對真實,按照唯物論的觀點,事實的絕對真實只能發(fā)生在事實產生的過程中,事后任何試圖再現(xiàn)的努力只能是相對的,盡量接近事實本身的。正如有學者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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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的條件。但這樣做的后果往往忽視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造成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種不平衡狀態(tài)。同時由于超職權主義色彩的滲入,法院的領導地位過于突出,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都受到一種壓制,造成再審申請人訴訟權利形式上的寬泛和實質上并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的尷尬局面,也造成申請再審案件的數(shù)量激增,給法院工作帶來較大壓力的不利局面。
二、對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改革若干問題的建議
。ㄒ唬┨崞鹈袷略賹彸绦蛑黧w資格的問題。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不僅當事人可以提起再審程序,而且同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對法院的終審裁判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再審程序主體的多元化,是導致法院裁決沒有司法權威和再審程序混亂的主要原因。
從實際需要看,我國民事再審程序中的一些過強的職權性規(guī)定也無太大的存在必要。以監(jiān)督途徑為例,目前我國由于法院自身監(jiān)督和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的,幾乎百分之百是由當事人申請或其反映而引起的。[4]靠法院、檢察院自身主動檢察、搜集材料而引發(fā)再審的情況微乎其微,而且在目前審判人員數(shù)量普遍不足的情況下,實際操作亦有較大難度。因此筆者認為,既然民事訴訟所規(guī)定的引發(fā)再審程序的三種方法實際上絕大多數(shù)源于當事人申請,那么在當事人尚有再審申請權期間,法院自身監(jiān)督和檢察院抗訴監(jiān)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確實有待商榷。故筆者建議為了避免審判監(jiān)督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沖突,現(xiàn)行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在改革時可考慮以下幾點:
1、在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的期限內,任何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均無權自行引發(fā)再審程序,除非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再審請求。這是對當事人在私法范圍內處分權的應有尊重。
2、在已超過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后,法院、檢察院可以通過自身監(jiān)督和抗訴監(jiān)督途徑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前提是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因為此時當事人已無法通過自身手段主動、直接地提起再審程序。
3、作為例外規(guī)定,在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具有危害公序良俗性質的案件上,法院、檢察院可以在沒有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情況下,自行提起再審程序。
(二)現(xiàn)行民事再審立案標準應予以細化。從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來看,由于規(guī)定本身不夠明確、具體,造成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認為申請再審符合條件而法院不予受理;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無理由卻一審申請的難堪局面。再審事由的具體明確既有利于當事人行使其訴訟權,也便于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應當受理當事人提起的再審。因此,改革再審制度的當務之急就是將訴訟中規(guī)定的再審立案標準予以細化,使之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5]再審立案標準既要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又要體現(xiàn)現(xiàn)代司法理念,同時也要考慮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實現(xiàn)司法公正與維護既判力,樹立司法權威之間的合理平衡,防止再審立案標準規(guī)定過寬而造成再審啟動的隨意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guī)定申請再審的理由是:(1)有新的證據(jù),足以_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院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筆者認為,對這些法律條文的細化沒有必要對第一條的內容逐一作出解釋說明,如何在不違反現(xiàn)行訴訟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作出盡可能合理、明確的解釋,并且起到規(guī)范再審制度的作用,筆者考慮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規(guī)范再審立案標準:
1、從實體方面,主要從證據(jù)的角度考慮,包括:①作為原判決依據(jù)的主要書證或物證系偽造、變造的;②證人、鑒定人所作出的證言、鑒定結論系偽造、變造的;③作為原裁判基礎的另一裁判、仲裁機關的裁決,國家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 ……(未完,全文共3933字,當前僅顯示198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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