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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輕傷害和解程序的構建

發(fā)表時間:2006/8/13 11:38:16
目錄/提綱:……
一、刑事和解程序概述
二、現(xiàn)行輕傷害和解方式的缺陷
三、構建我國輕傷害和解程序
(一)和解的條件
(二)調停人
(三)和解確定的解決方式
(四)和解的一般過程
……

  [摘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發(fā)生后,經由調停人(通常是一名社會自愿人員)的幫助,使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解決刑事糾紛,是一種新型刑事司法模式。我國現(xiàn)行輕傷害和解尚不完善,必須借鑒西方刑事和解經驗,構建中國特色的輕傷害和解程序。
  [關鍵詞]輕傷害和解程序構建
  近幾年來,輕傷害案件呈明顯增多趨勢,在整個刑事an件中所占比重不斷上升,而我國現(xiàn)行輕傷害案件的處理模式存在許多弊端,為建設和諧社會,提高訴訟效率,理論界、司法界興起了探討重塑輕傷害處理機制的熱潮。在此背景之下,2004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聯(lián)合頒布了《關于當前辦理輕傷害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鼓勵和允許輕傷害案件和解,以尋求建立一種新型輕傷害處理機制。《意見》實施2年以來,其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已經逐步顯現(xiàn):化解了社會矛盾,促進了_,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但是,由于《意見》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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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學理論,其理論基礎是基于對犯罪沖突雙方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人文關照。它避免了訴訟遲延,有利于犯罪人的及時改造教育,避免了定罪量刑對犯罪人帶來“標簽”式的不利影響,使其再社會化過程相對容易;充分考慮被害人的心理恢復和經濟恢復的需要,將被害人納入刑事沖突的糾紛解決機制之中,極大地提高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為被害人提供與加害人直接會面解決糾紛的機會,使被害人能渲瀉情緒,獲取心靈平衡,節(jié)約了時間成本、心理成本、經濟成本。從被害人本位主義的角度出發(fā),刑事和解無疑是一種低風險、高效率的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個刑事和解程序誕生在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陳納市。有兩個年輕人實施了22起財產損失的犯罪,在他們認罪之后,在當地緩刑機關和z-教組織共同努力下,使他們與22名被害人分別進行了會面,并通過會面使他們了解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與不便,兩人在六個月后全部交清了賠償金。[②]日后,此類案件日益增多,到20世紀90年代,刑事和解制度在很多國家得到發(fā)展和應用。
  經過幾十年的摸索,刑事和解的適用對象由最初的少年犯及其受害人擴大到成年犯及其受害人,適用的案件范圍從破壞藝術品、輕微人身傷害、偷盜等輕微刑事an件擴大到強奸、殺人、放火等嚴重暴力性犯罪。
  二、現(xiàn)行輕傷害和解方式的缺陷
  筆者認為,《意見》所確定的輕傷害和解機制已經具備了刑事和解的部分特征:加害人、被害人、中間人三方角色;旨在解決當事人糾紛;允許雙方自行和解。但這種輕傷害和解機制在程序運作及具體規(guī)定方面還極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自愿性難以保障。和解必須建立在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如果犯罪人的悔罪和賠償不是出于自愿,被害人放棄對加害人的追究不是出自真實意愿,那么和解前提不復存在。但是在人際關系濃厚的中國社會,如何防止加害人通過種種途徑,采取種種不當甚至違法手段影響受害人,迫使其“自愿”和解?在刑事和解這種開放式的糾紛解決機制下,被害人擁有了決定加害人命運的巨大權力,如何避免被害人報復性地向加害方提出不合理的或非法的要求?書面和解協(xié)議的達成,并不能真正客觀準確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調停人的中立性、專業(yè)性缺乏保障。刑事和解是通過犯罪人與被害人及社區(qū)代表之間面對面的接觸,并經專業(yè)法律人員充當中立第三者的調解,促進當事人三方的溝通與交流,從而確定犯罪發(fā)生后的解決方案。中立、專業(yè)是刑事和解對調停人的要求,《意見》未對和解調停人做出明確規(guī)定,實踐作法不一,有的雙方當事人自行尋求第三者進行調停,有的則是視訴訟階段的不同分別由警察、檢察官擔任。在自行尋求第三者擔任調停人的情況下,調停人的中立立場、法律素質無法保證,刑事和解追求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xiàn);而由司法官員充當調停人,雖然具備了法律專業(yè)素質,有一定的權威性,但是目前基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而刑事和解程序繁瑣,費時長,要求司法官員將大量精力、時間進行和解也是不現(xiàn)實的,往往只能就事論事,無法達到刑事和解的最佳效果。
  3、和解確定的解決方式單一。從司法實踐看,經濟賠償成為了輕傷害和解的唯一解決方式。經濟賠償雖能在一定程度上補償被害人的物質、精神損失,但被害人的精神撫慰并不全能由經濟賠償代替,有時被害人并不要求任何實際的賠償。這種單一的“以償代刑”方式,易使一部分有錢人憑借刑事和解逃避刑事責任,使無賠償能力的人無法選擇刑事和解程序,影響法律的公平正義。
  4、賠償范圍不清楚,金額差別非常大。與法院自訴案件賠償范圍非常 ……(未完,全文共5347字,當前僅顯示187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論輕傷害和解程序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