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罪的必備構罪要件,也是認定行賄罪的關鍵。多年來,對這一問題觀點眾多,司法實踐至今無統(tǒng)一認識,頗有混亂。本文擬對這一問題作一點探究,以“拋磚引玉”,促進對這一問題研究的深入。
一、關于對“不正當利益”的幾種理解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罪構罪的必備要件始于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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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始于 85年“兩高”《解答》后。因為“兩高”《解答》規(guī)定行賄罪的構罪要件之一就是謀取“非法利益”。
。3)“不應當?shù)玫降睦嬲f”。認為通過行賄得到根據(jù)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的不應當?shù)玫降睦婢褪遣徽斃妗?br> 。4)“受賄人是否違背職務說”。認為“不正當利益”應從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是否違背職務的要求加以限定。
1999年 3月 4 日“兩高”頒發(fā)的《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 (以下簡稱“兩高《通知》 )第二條中規(guī)定:對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敝\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次對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作出的界定,是認定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法律依據(jù)。
從這一規(guī)定比照來看前述幾種觀點,“手段不正當說”明顯于法無據(jù),因為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為謀取合法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也構成行賄罪!胺欠ɡ嬲f”顯然外延過窄,因為“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違反國家政策的利益,“不應當?shù)玫降睦嬲f”過于籠統(tǒng)和模糊,對什么是不應當?shù)玫,什么是應當(shù)玫剑y以界定!笆苜V人是否違背職務說”也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因為受賄人違背職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本身就違背職務廉 ……(未完,全文共1321字,當前僅顯示84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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