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原則
在法院改革中的實踐運作
——靈臺縣法院加強調解工作的調研
訴訟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符合中國“以和為貴”的傳統(tǒng)文化和道德觀,就基層法院而言,調解需要在科學的指導下尋找更廣闊的出路,發(fā)揮“定紛止爭“的真正功能。以和諧的方式化解民事糾紛,使大量的矛盾和糾紛得以平息,促進了社會的和諧和穩(wěn)定。有位法官說過,“一名法官,如果在辦案中能做到既依法調判,又考慮所在轄區(qū)的穩(wěn)定和諧發(fā)展,為當?shù)靥硪环趾椭C,減一分壓力,就是黨委和政府最歡迎的朋友。”
當前大量的矛盾糾紛以案件的形式進入司法程序,加上涉法涉訴上訪問題比較突出,這對法院系統(tǒng)來說,壓力很大。越是壓力大,越要注意方式方法,要下大力氣貫徹執(zhí)行“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案結事了。當前提出“調解優(yōu)先”作為司法處理糾紛理念,在此之前,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已經經歷了沒有民事訴訟法時的“調解為主”、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著重調解”、1991年《民事訴訟法》的“自愿調解”三個階段。而每一處理糾紛原則的確立,都意味著訴訟程序的變革。“調解優(yōu)先”的提出,同樣意味著民事訴訟程序在司法實務中的呼應和變革。 通過廣泛而深入的
調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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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加強調解工作的力度,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一是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二是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jù)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三是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四是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jù)時的“聽證調”。五是庭審階段的“庭審調”。六是發(fā)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七是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并且,為增加壓力、激發(fā)活力、提高動力、形成合力,確保我院“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重點落到實處,見到實效,我院在制定相關工作意見和活動實施細則時,注重做到三個結合:一是與部門及法官個人的績效考核相結合,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工作規(guī)劃。二是與爭先創(chuàng)優(yōu)相結合,激發(fā)干勁活力,營造濃厚氛圍。三是與晉升提拔和物質獎懲相結合,嚴格考核,重獎重罰。
為切實做好調解優(yōu)先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我們著重把握了四個關鍵環(huán)節(jié):一是抓好組織領導,奠定組織基礎。院內成立了院長張正偉任組長,副院長王立功、楊建華、杜忠科為副組長,鞏兆銀、張煒、李金鋒、姚俊石、楊斯野為成員的“調解年”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整個活動的協(xié)調組織工作。二是抓好宣傳發(fā)動,奠定思想基礎。院內組織全體審判人員學習了《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解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做好調解工作打下了思想和知識基礎。三是抓好跟蹤問效,加強督察落實。組織開展了“十名法官回訪百名當事人”活動,及時了解案件審理效果。四是抓好外力借助,爭取寬松環(huán)境。與縣司法局協(xié)調召開了調解工作聯(lián)席會議,積極構建“三調聯(lián)動”機制。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人民調解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優(yōu)勢互補,有效整合,可以更好地堅持調解原則,發(fā)揮更大作用。
二、加強調解工作的成效與體會
通過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原則,調解工作初見成效。我院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統(tǒng)計數(shù)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在78.5%左右。整體成穩(wěn)步上升趨勢。調解為糾紛當事人提供了低成本的解紛程序,當事人可以通過非正式的、靈活的方式尋求更符合情理的正義,人民法院用調解解決爭議,可以有效減輕當事人“訟累”,同時又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另外,調解可以緩解人民法院審判壓力。人民法院擁有解決社會糾紛終局的、最權威的審判權,但是,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資源,它是有限的,我們雖未出現(xiàn)西方國家所謂的“訴訟爆炸”局面,但是糾紛數(shù)量激增帶來的大量案件積壓,訴訟延遲的弊病也普遍存在,在日趨成熟的法治社會,欲避免或緩解這樣的局面,將部分民事糾紛分流至調解,成為一個很好的選擇。
我院不斷探索調解工作的新模式,并不斷
總結經驗,提高調解水平,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調解工作經驗,目前,我院的民事案件調解率穩(wěn)定在60%左右、調解(含撤訴)結案率在85%以上。我院在審判實踐中探索的調解的方法,積累的有益的調解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人的思維決定人的行為,如果沒有司法為民的理念,就不會也不愿耐心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案件也就得不到調解。只要我們樹立了“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的司法為民理念,才能真正激發(fā)我們做好調解工作的動力和性心,才能使更多的案件調解結案。2.強化調解工作的觀念不能動搖。“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原則的提出,是當前減少當事人訴累,減輕人民法院工作壓力,維護_,實現(xiàn)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我們必須堅持這一觀念不動搖。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合法、自愿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調解原則,在堅持這一原則的同時,還要使案件的調解工作合情、合理,才能真正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4.要創(chuàng)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要創(chuàng)新調解程序、創(chuàng)新調解方式、創(chuàng)新調解途徑,不拘一格開展調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要積極落實“三調聯(lián)動”新機制,大力推動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互動與街 ……(未完,全文共6854字,當前僅顯示240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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