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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是利還是弊

發(fā)表時間:2009/11/8 12:02:46
目錄/提綱:……
一是基于案件事實要查清,審理的需要
四是法律上并沒有免除履行職務或受雇執(zhí)行任務中造成他人損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一般情況下追加被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追加被告必須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
二是追加的被告必須明確
三是追加被告必須有相關證據(jù)
二是要證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詳細情況,不得只憑當事人的陳述或請求盲目追加
二、法院追加當事人存在的弊端
三、在審判中發(fā)現(xiàn)案件有遺漏當事人時如何處理
……

  追加被告是利還是弊
  [案情]2008年10月,某縣供電局到某鄉(xiāng)鎮(zhèn)行政村栽電桿,帶隊人是供電局職工蘇某,因人手不夠,該行政村村電工劉某按照村主任陳某的要求,叫來該村村民十余人幫著栽電桿,在載桿過程中,裝電桿的車子突然翻倒,致使電桿將村民王某的左腿打折,王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二十天,王某住院期間,某縣供電局通過蘇某給了原告5000元。2009年3月5日,王某被鑒定為輕傷,九級傷殘。另外,其腿中的固定鋼板仍在,以后還需繼續(xù)治療。2009年6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縣供電局、村電工劉某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其醫(yī)藥費及其他費用共計26092.13元。
  [分歧]該案在審理中,就是否依職權將供電局職工蘇某追加為被告形成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依職權追加當事人意義重大。一是基于案件事實要查清,審理的需要。以防止對類似案件事實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二是為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盡量調(diào)動一切司法資源保護當事人正當而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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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首要前提就是公權力不得侵犯私權力,所以法院及法官應保持中立,即民事主體之間的較量不宜有外力干涉。
  一、一般情況下追加被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追加被告必須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系,與原告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人。不具備該條件,不得追加為被告。對于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申請追加的,不得允許。 二是追加的被告必須明確。法律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因此,在訴訟中追加被告也必須明確。被告明確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認其存在。法律上承認是指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經(jīng)過了有關部門的登記,或法律規(guī)定不需要登記即承認的其他組織,自然人應當有戶籍登記。法律上的存在是進行訴訟的必要前提。對于已終止或未經(jīng)工商登記的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應當以其行為人為訴訟主體。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確切的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能夠送達訴訟文書。法律上的不存在與沒有詳細住址,或雖有詳細住址但找不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法律上存在的當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但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不可以公告送達,也就不能追加為被告。 三是追加被告必須有相關證據(jù)。為防止錯誤地追加被告,不論法院依職權還是因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都應有基本證據(jù)證明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被告,二是要證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詳細情況,不得只憑當事人的陳述或請求盲目追加。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前,必須根據(jù)卷宗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追加。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時,法院應當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及卷宗材料進行審查。
  二、法院追加當事人存在的弊端。第一,該制度違背處分原則,是超職權主義的一種體現(xiàn),因為民事權利是私權,所以處分權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起訴申請,法院是不能主動干預民事糾紛的,否則就會造成對當事人權利的不當干預,使其主體地位受到損害。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他人之訴,是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與否是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_。法院的主動通知反而是對其參訴權利的一種限制,即法院是代替當事人主動追加第三人民事責任。這種作法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的當事人主義原則。 二,該制度損害訴訟程序價值。法_家不僅要求實體正義,更要求程序正義,訴訟程序具有其獨立的,不可替代的價值,任何干涉當事人行使義務權的行為都是對程序正義的破壞。該制度造成審判權對訴權的壓制和侵略。法院不應該依職權干預當事人選擇當事人的自主權。 第三,該制度導致審判效率低下,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首先,多一個當事人即多一層法律關系,訴訟標的也不一樣,而且還要尋找當事人,或公告,或送達,重新確定一次舉證期限久拖不決,不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該制度可能導致審判權濫用。首先,法官辦案如果遺漏當事人就算錯案,所以法官為防止辦錯案,難免會有隨意動用法院職權擴大當事人傾向。其次,源于地方保護主義,以及執(zhí)行的成功進行,即為保護本訴中沒有履行能力的被告而任意追加有履行能力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制度還甚至導致當事人與法官產(chǎn)生對立情緒。選擇當事人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時當事人也許并不想追加第三人,會認為再追加第三人反而對他勝訴不利,而法官卻硬要依職權追加,這會使當事人懷疑法官判案的公正性。
  三、在審判中發(fā)現(xiàn)案件有遺漏當事人時如何處理。在舉證期間未屆滿前,應當充分行使釋明權,對其進行有效釋明,讓其自覺補充訴訟其中;在舉證期間屆滿后,當事人屬于證據(jù)失權狀態(tài),此時已經(jīng)不 ……(未完,全文共2918字,當前僅顯示185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追加被告是利還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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