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1、3基層法院近年加強了對鑒定、評估、拍賣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
2、1人員與設備不能滿足實際工作情況和業(yè)務量的需要
2、2基層法院司法技術部門所使用的各類鑒定機構名冊不夠完善
2、3鑒定機關的權威性難以確定
2、5目前社會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良莠不齊,缺乏規(guī)范監(jiān)督
3、2基層法院司法技術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專業(y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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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法院司法技術管理
即使判決并沒有準確地判定過去發(fā)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美]邁克爾.D.貝勒斯
摘要: 基層法院做好司法技術管理工作,能理順審判、執(zhí)行與司法輔助工作的關系,化解各種糾紛,體現(xiàn)建設和諧社會的思想,讓法官專心于審判,不受社會專業(yè)機構的干擾,有利于實現(xiàn)公正司法提高案件質量,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關鍵詞: 司法技術 管理 基層法院
Abstract: To carry out the management of judicature techniques successfull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irst, it can help the lower court better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trial, e*ecution and judicial assistance. Secon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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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度,探討如何做好這項管理工作。
1基層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基層法院的司法技術部門能夠較好地完成對外委托工作,并在實際工作中也收到了較大的實效。其他的司法輔助工作也能夠有條不紊的開展,但是一旦出現(xiàn)案情復雜等重大情況時,基層法院往往因司法技術力量不夠而拖延案件審判執(zhí)行?傮w上來看基層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有如下特點:
1.1基層法院司法鑒定對外委托的程序進一步趨向公平和公正化,案件的承辦法官沒有自行選擇權。
以筆者所在基層法院為例,無論審判階段還是執(zhí)行階段的鑒定、評估、拍賣工作,均先由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選擇機構,如協(xié)商不一致則通過隨機抽簽確定鑒定機構,這樣在委托機構的選定上已經完全排除了人為因素,做到了公正、公開并增加了透明度,認真執(zhí)行了“執(zhí)行階段的評估不預收費用,需待標的物拍賣成交后以成交價或以物抵債價為標準收取”等相關規(guī)定。實際工作中以隨機抽簽的方式使得鑒定、評估、拍賣機構之間的利益達到了一種概率上的均衡和協(xié)調,避免了“暗箱操作”存在的可能,同時也加強了法院對外委托工作的協(xié)調性與規(guī)范性。
1.2基層法院制定了具體的暫行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使委托鑒定、評估、拍賣工作有了重要的監(jiān)督、管理尺度。
通過制度規(guī)范管理逐步加強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在進行鑒定、評估、拍賣的過程中及時通知當事人到場參與和監(jiān)督,明確了應將司法鑒定書、評估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等規(guī)定,確保委托工作的程序公正,使當事人所要求的公正更加直接和直觀。
1.3基層法院近年加強了對鑒定、評估、拍賣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
我院2007年就制定了《洪江市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從運行幾年情況看,效果是明顯的,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總體反應良好。全國各基層法院逐步對鑒定、評估、拍賣的時間,公告的方式,業(yè)務質量,收費標準及款項的支付等方面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增加了委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較好地理順了法院與鑒定、評估、拍賣機構之間的關系,做到了公正廉潔司法。
2基層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難點
2.1人員與設備不能滿足實際工作情況和業(yè)務量的需要。
現(xiàn)在基層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人員以及設備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特別是專業(yè)人員往往就一個人,同時對現(xiàn)有人員的培訓工作一直沒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應該加強對現(xiàn)有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增加司法技術工作的人員配備,以應對每年不斷增加的工作量。硬件的配備也不夠完善,如搖號機、攝像機等必不可少需要配備的設備依然缺乏配備。
2.2基層法院司法技術部門所使用的各類鑒定機構名冊不夠完善。
目前部分基層法院對實際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的鑒定問題無法及時找到相應的鑒定機構,如動物類、古字畫類、書寫時間類、自動化儀器、電器類及水污染等鑒定,鑒定委托工作無法開展導致部分案件拖延不決。如我院民事受理的一起質量的鑒定,申請鑒定飼養(yǎng)的質量是否合格,咨詢多家鑒定機構后仍找不到可接受鑒定的機構,影響了該案件的審理。
2.3鑒定機關的權威性難以確定。
基層法院在對外委托鑒定時,往往由于一方當事人不服鑒定結論,要求重新鑒定。在過去實行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三級鑒定,級別明確,鑒定結論的效力很容易確定。但由于目前開始由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明確規(guī)定鑒定機構的級別,如果再次委托的鑒定單位與原鑒定單位分別鑒定,一旦出現(xiàn)不同的鑒定結論,基層法院司法技術部門對鑒定質量,鑒定結論采信把握就力不從心,審判人員也很難確認鑒定結論的效力。同案的重復不僅造成了鑒定時間的延長和審判人員對多個鑒定結論難以取舍,同時也消耗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增加了當事人訴累和工作成本。因此,上級法院應當盡快確定鑒定機關的級別,明確規(guī)定如何采信社會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 ……(未完,全文共5758字,當前僅顯示202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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