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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與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比較研究

發(fā)表時間:2012/11/20 9:24:51
目錄/提綱:……
一、保安處分的來源、概念和適用條件
(一)保安處分的來源
(二)保安處分的概念
(三)適用保安處分的條件
二、保安處分與勞動教養(yǎng)比較
(一)共同點
一是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二是行為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同點
……

保安處分與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比較研究

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后,盡管社會制度、經濟基礎和社會環(huán)境以及地理環(huán)境等方面可能不同,但是,有一點肯定是相同的,那就是存在著違法犯罪現(xiàn)象,也即“孤立的個人反對統(tǒng)治關系的斗爭”。Q’R任何階級社會的統(tǒng)治者都會打擊處理危害社會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因為“蔑視社會秩序的最明顯最極端的表現(xiàn)就是犯罪”。Q#R因此,對違法犯罪現(xiàn)象進行打擊處理是各國統(tǒng)治階級行使統(tǒng)治權的共同表現(xiàn)。對于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屢教不改和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不需刑事處罰的行為,在我國,一般是適用勞動教養(yǎng)手段予以打擊;在國外,則一般適用保安處分,筆者對此二者進行了對比研究,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國的勞動教養(yǎng)制度。

一、保安處分的來源、概念和適用條件
保安處分是西方國家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種法律制度,從產生之日起,就一直用于預防犯罪,在防衛(wèi)社會方面發(fā)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它在適用社會效果上與我國的勞動教養(yǎng)制度有相似之處。

(一)保安處分的來源
保安處分既是一種刑法理論,又是一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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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種個別處置的方法!%&’ 日本刑法學教授西原春夫則認為:“所謂保安處分,指主要以特別預防為目的而設的刑罰以外的刑法上的法律效果!%(’我國臺灣學者韓忠漠認為:“所謂保安處分,即系法律對于責任無能力人,以矯治、感化、醫(yī)療等方法所為之特別預防處置!%)’我國大陸學者甘雨沛、何鵬認為:“保安處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保安處分是指對犯罪者或顯然具有犯罪危險者采取的防止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社會措施,包括國家為防衛(wèi)社會而執(zhí)行的一切保護、教育和改善處分;狹義的保安處分是指以現(xiàn)實的犯罪危險為要件,代替刑罰或者作為刑罰的補充而適用,為了改善、教育犯罪者又預防其再犯,以剝奪_的方式,由法院宣告的處分!%*’ 上述關于保安處分概念的表述雖然不一致,但是從中可以看出保安處分的本質特征:為了預防犯罪,防衛(wèi)社會,而對一定的人或物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適用保安處分的條件

第一,在客觀方面,被適用保安處分的人必須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至少實施了違法行為。因為一定的違法事實不僅是人身危險性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而且也是對法官_裁量權的制約。以一定的違法事實作為適用保安處分的條件,對于保障人權,防衛(wèi)社會都有重要意義。

第二,在主觀上,被適用保安處分的人必須是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人。所謂人身危險性,是指行為人將要違法或想要違法,但尚未實施違法行為的一種狀態(tài)。人身危險性存在,應當根據(jù)一定的客觀事實加以判斷。
在上述客觀條件與主觀條件中,對于適用保安處分更為重要的是主觀條件,即人身危險性。僅有一定的違法事實存在,而沒有人身危險性,不能適用保安處分。反之,僅有人身危險性而無一定的違法事實,卻可以適用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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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安處分與勞動教養(yǎng)比較
通過上述對保安處分制度的簡要介紹,與我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相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二者之間既有共同之處又存在差異。

(一)共同點
"+打擊處理對象上基本相同。保安處分適用于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且實施一定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各國對人身危險性的理解不同,但是有類似之處。以《意大利刑法典》為例,該法第"$$條規(guī)定,判斷是否具有公共危險性,應以下列事實作為衡量的標準:(")犯罪之動機及行為人之性格;(,)刑事及裁判上之前科以及行為人犯罪前之行為及生活狀況;($)犯罪時或犯罪后之態(tài)度;(&)行為人個人、家庭或社會關系?梢娙松砦kU性主要表現(xiàn)在是否受到處罰或教育、行為的動機和態(tài)度以及是否具有正當?shù)纳顏碓吹。我國勞動教養(yǎng)主要是適用于兩類人:一是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二是行為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中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正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行為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并非都必須勞動教養(yǎng),而予以勞動教養(yǎng)的,往往是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悔罪態(tài)度、是否具有正當生活來源等方面來判斷,而這些方面也是保安處分判斷人身危險性的依據(jù)。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和保安處分在打擊對象上,基本是一致的。
,+在適用目的上基本相同。保安處分的目的在于防衛(wèi)社會,而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違法犯罪者限制人身_,與社會隔離,在特定的區(qū)域內對其進行教育、矯治,培養(yǎng)其回歸社會后的生活能力,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我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對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兩類人員收容勞動教養(yǎng),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將他們組織起來,以生產勞動為手段,以“轉化思想、矯正惡習、造就人才”為原則,一方面避免了這些人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一方面培養(yǎng)他們回歸社會后的生活能力,同樣達到防衛(wèi)社會的目的。因此,二者在保護社會,使社會不致受到那些傳統(tǒng)刑罰不能觸及的個人的危害上是一致的。

(二)不同點
#$法律性質不同 ……(未完,全文共3924字,當前僅顯示198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保安處分與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比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