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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包裝的標簽也馬虎不得(案例分析)

發(fā)表時間:2013/5/31 20:42:36

食品外包裝的標簽也馬虎不得(案例分析)

【案情】執(zhí)法人員在某超市檢查時,發(fā)現封口包裝,整箱銷售的某品牌的幾款食品,其外包裝箱上未見標注成分或者配料表。超市的現場促銷人員表示,上述幾款食品只能整箱出售,不能打開外包裝封口進行零售。據查,上述食品每箱內裝20個小袋,小袋上標注有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內容,標簽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疑問】對于內包裝(小包裝)已經詳細依法標注的食品,其外包裝(大包裝)是否可以適當簡化標注?
【觀點】
根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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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原國家衛(wèi)生部2011年4月20日發(fā)布,自2012年4月20日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對食品的標簽的內容和標注方法等做了進一步明確。
該標準規(guī)定“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大包裝內的小包裝作為可單獨銷售的獨立包裝食品,是必須分別按照要求標注所有強制標示內容的,這一點本案食品做到了。
該標準同時規(guī)定“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的外包裝為全紙質包裝,無法透過外包裝看到內包裝上的標簽,而且該外包裝被嚴密地封口,現場銷售人員也不允許消費者打開外包裝,所以外包裝上應該按照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該標準還規(guī)定,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 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外包裝的每一面都大大超過了10cm2,根本不存在可以豁免的情形,也就不能隨意簡化依法要求標示的內容。
國家對于食品標簽做出如此詳細規(guī)定的目的,首先就是為了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方面消費者可以根據標簽上所反映的產地、成分、規(guī)格、保質期等食品的質量情況選擇食品,另一方面消費者還可以根據標簽上所反映的生產商、銷售商等情況選擇商譽較好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同時,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也可以通過標簽來加強對經營者的監(jiān)管,以保障和提高商品質量。
本案的涉案食品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標注食 ……(未完,全文共1589字,當前僅顯示101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食品外包裝的標簽也馬虎不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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