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三)、禁止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二、我國目前馳名商標的保護現狀
三、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原則
四、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存在的問題
五、保護馳名商標的司法取向
1、明確馳名商標的含義和具體認定標準
2、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受顯著性限制
3、保護馳名商標的范圍可以超出同類商品
4、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受注冊原則的限制,確立相對注冊原則
5、嚴懲對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
淺論馳名商標的知識產權管理
法學畢業(yè)論文:淺論馳名商標的知識產權管理
[內容提要]馳名商標,通常是指那些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聲譽卓著,為廣大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作為專用名詞,已逐漸得到舉世的公認。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早在19世紀中葉就在有些國家判例中出現了。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其保護采用“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其實質就是要求在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上,遵循客觀規(guī)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商標事業(yè)得到發(fā)展的同時,我國一些馳名商標在國內市場上屢屢被假冒,而在國際市場上又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這些現象不僅嚴重地擾亂了社會主義正常、有序的經濟秩序,而且還影響了我國產品的正常出口,侵害了消費者和商標注冊廠家的權益,而這正是由于馳名商標本身所體現的商業(yè)價值和其所具有的超常的創(chuàng)造能力,使得馳名商標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當競爭等現象的侵害。因此,在立法上,就要求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機關進一步完善我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制度;在執(zhí)法結構上,進一步強化行政執(zhí)法機構的建設,加大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打擊力度。也只有這樣,在現代市場經濟建設中,才能使我國的商標管理工作更上一個新的臺階。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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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給予其特殊的法律保護是相當必要的!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16條就將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上進行的擴展:(1)有關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原則上適用于服務;(2)保護的范圍原則上適用于同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在這些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會暗示使用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一種聯(lián)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建立馳名商標特殊法律保護制度已是當務之急。
二、我國目前馳名商標的保護現狀
1985年,我國加入了《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在實踐中開始保護馳名商標。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市場上的馳名商標逐漸增多。由于馳名商標代表著企業(yè)優(yōu)良的商品信譽,能給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所以馳名商標受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侵害的情況遠甚于普通商標。特別是近年來,不正當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營銷自己商品的現象不斷增多,直接損害了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政黨的經濟秩序,亟待用法律手段予以規(guī)范。因此要求保護馳名商標的呼聲也日益增強。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于1993年在商標立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中也增加了對馳名商標(公眾熟知商標)保護的規(guī)定,同時在實踐中注意主動保護馳名商標,對一些商標采取較普遍注冊商標更為廣泛的保護。但是,由于我國《商標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缺乏直接、系統(tǒng)的規(guī)定,所以在商標管理工作實踐中,我國行政執(zhí)法機關及司法機關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工作困難重重,保護水平不能滿足我國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也與國際條約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不利于樹立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整體形象。
在此情況下,為了規(guī)范馳名商標保護工作,切實加強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從1994年就開始了制定有關馳名商標保護規(guī)章的
調研和起草工作,于1996年8月發(fā)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并在2000年又發(fā)布了《關于認定馳名商標若干問題的通知》,從而使馳名商標的保護進入了法制化的軌道。
三、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原則
目前,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其保護原則為“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其實質就是要求在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上,遵循客觀規(guī)律。具體而言,也就是說,在商標確權或商標侵權的案件中,當事人提出商標馳名的證據,商標行政執(zhí)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馳名商標證據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依據,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該原則并不完全排除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認定保護,但它又遠遠不同于原有的行政機關的主動認定。它強調行政機關的被動認定保護,突出個案處理,強調根據商標當時當地的馳名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判斷。
2001年底,中國正式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入世為企業(yè)帶來了眾多的機遇和挑戰(zhàn),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
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行政行為的改革步伐。因為WTO中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除了個別條款提到企業(yè)外,絕大部分都是規(guī)范政府行為的,而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規(guī)范政府的行為,使之懂得如何規(guī)范、干預管理市場。正如國外一些學者所稱的“WTO規(guī)則實質是一部國際行政法典”。因此,入世對政府的挑戰(zhàn)最大、影響也最深刻。具體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上,世界貿易組織所認可的國際通行慣例是:如何認定馳名商標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判斷。在實踐中,各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采取的也都是這種“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模式。所以,為了履行對入世的承諾,中國政府必須規(guī)范自己的行政行為,在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上采取“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況且,入世后由于國內絕大部分企業(yè)商標保護意識淡薄,商標法律訴訟案件勢必大量增加,所以,再僅僅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認定是顯然不夠的,此外,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馳名商標認定原則,也有利于節(jié)約有限的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機關在相關事務中的辦事效率。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1996年8月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的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遞交以下證明文件: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⑵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在中國同行業(yè)的排名;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或地區(qū)的銷售量及區(qū)域;⑷該商標的廣告發(fā)布情況;⑸該商標最先使用及其連續(xù)使用的時間;⑹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或地區(qū)的注冊情況 ……(未完,全文共6925字,當前僅顯示243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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