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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產生方法與職能

發(fā)表時間:2006/1/9 17:55:52

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產生方法與職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第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施行的《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條補充解釋為,“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币虼,根據(jù)現(xiàn)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破產案件中的債權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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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在很多時候,破產案件涉及的債權人的住所比較分散,要求全部債權人集中和行使一些日常、不間斷的職能也不合理,而現(xiàn)在債權人會議主席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對于債權人在破產案件中其他權利的代表作用并不明顯,法律應進一步擴大債權人會議主席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的職能,賦予其享有日常監(jiān)督、代理處分等一定的代表權。另外,由于債權人會議主席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需要在很多時候參與清算組、法院的調查、核實等工作,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也應當有依法獲得合理經濟補償?shù)臋嗬?br>  對于債權人會議主席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的產生方法,可以設計為首先由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通過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在兩次選舉均不能超過人數(shù)的一半時,再由法院在得票前三位的人員中指定。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的,則根據(jù)實際需要,按照:的比例在得票人員中指定。改變債權人會議主席產生方法的理由主要有:()
  債權人會議主席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在破產案件中的作用更多的應當是債權人的代表人,是在其他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進行中不便行使權利時代為行使和有效維護其合法權利的機構,因此,它必須被其他債權人所信任。僅由法院依職權指定不足以達到這一要求,且其公正性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質疑。()首先由債權人自己通過平等表達意志的方式選舉債權人會議主席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符合民法自治的一般原則,能夠充分體現(xiàn)債權人自己的主張,也有利于產生的債權人會議主席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順利開展工作。()先通過債權人自己的選舉可以改變法院指定而債權人不滿意的被動狀況。在選舉不能解決問題時,由法院依職權介入,又可以起到及時 ……(未完,全文共1412字,當前僅顯示89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產生方法與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