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聞部分地方對工傷待遇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能否雙重賠償予以立法(制定規(guī)章)調整,草案實行差額補足!尽恳(guī)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y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shù)恼`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不再發(fā)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補足差額部)”。
上述規(guī)定可能和現(xiàn)行法律或司法解釋相沖突,作為一名法律人,有義務向有關部門表達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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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lián)p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lián)p害賠償;第四,民事?lián)p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fā)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弊罡叻ㄔ旱母痹洪L黃松有《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答記者問顯然我國采有第二種模式。
從相關法律來看:原勞動部年頒布的《工傷辦法》。該辦法確立了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工傷保險實行差額賠償?shù)脑瓌t!尽科渲械诙藯l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的保險待遇支付問題做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的部分,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再支付,而且規(guī)定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豆kU條例》卻沒有將此規(guī)定上升到行政法規(guī),即取消“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的意圖應當是明顯,顯然否定至少是不認可原來的規(guī)章對此的規(guī)定。而且原勞動部制定的《工傷辦法》屬于部門規(guī)章,而且只是試行辦法,作為效力較高的《工傷條例》實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來的《工傷辦法》,所以在《工傷辦法》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了。
**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規(guī)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梢娢覈乃痉ń忉屖侵С蛛p重賠償?shù)摹?br>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未完,全文共2085字,當前僅顯示132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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