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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法律思考

發(fā)表時間:2006/1/9 18:11:30
目錄/提綱:……
一、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和主體類型
(一)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后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種種理解
(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法律界定與理性判斷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類型
二、農民集體的法律地位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一)農民集體的法律地位
(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不清,以致產生主體錯位。由于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法律地位未確立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明,直接影響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用的發(fā)揮。然而,確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落實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關鍵,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是維護農民集體合法權益的核心。為此,本文擬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和性質進行較全面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以期能對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有所助益。
  一、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和主體類型
 。ㄒ唬┬隆锻恋毓芾矸ā奉C布后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種種理解
  年月日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后,人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認識仍存在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①集體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②集體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③集體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即集體經濟組織所有。④“在存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下,以該組織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不存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下,以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⑤集體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所有。⑥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清。⑦歸兩方所有,即國家和農民所有。⑧歸三方所有,即國家所有、村集體所有和農戶所有。
  (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法律界定與理性判斷
  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農民集體。根據(jù)新《土地管理法》第
……(新文秘網http://120pk.cn省略95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是指歸鄉(xiāng)、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屬于組(原生產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蓖瑫r,該《通知》還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梢,農村集體資產(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這里指的是全體成員集體)。
  從土地所有權制度演變來看,現(xiàn)階段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理應歸農民集體。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土地所有制經歷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兩個時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在農民私人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形成的。農村土地所有權演變的歷史可分為個階段:①農民私人土地所有權(~年);②高級社集體土地所有權(~年);③人民公社集體土地所有權(~年);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年開始)。年秋開始實行農業(yè)生產責任制,到年底,全國實行聯(lián)產承包的生產隊數(shù)達萬個,占生產隊總數(shù)的。億萬農民在黨的領導下創(chuàng)造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沖擊并加速了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_的解體。中發(fā)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明確指出,有步驟、分批地“實行政社分設”。從年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出《關于政社分開建立鄉(xiāng)政府的通知》到年春,政社分設、建立鄉(xiāng)政府的工作基本結束。據(jù)統(tǒng)計,年建立了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其中:個鎮(zhèn)政府,個鄉(xiāng)政府)和個村民委員會,到年代初建立了村民小組萬個(注:王科景:《中國農村產權制度研究》,山西經濟出版社,年,第頁。)。而對在農村是否相應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沒有作硬性規(guī)定,因此,政社分設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fā)育相對滯后。年,全國有村及村以下合作經濟組織萬個,年增加到萬個,年為萬個,年又再度發(fā)展,增加到萬個(注:農業(yè)部農村合作經濟研究課題組:《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合作組織運行考察》,《農業(yè)經濟問題》年第期。);據(jù)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缺西藏)的統(tǒng)計,截止到年底,全國已設置集體經濟組織的鄉(xiāng)(鎮(zhèn))村,分別占鄉(xiāng)(鎮(zhèn))總數(shù)的、村總數(shù)的(注:《中國農業(yè)年鑒》,中國農業(yè)出版社,年,第頁。)。顯然,法律不可能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否則會引起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缺位或虛化,甚至引起大量集體所有土地的暫時或長期出現(xiàn)“無主”現(xiàn)象(無主不動產則通常歸國家所有,如是,則廣大農民是不會同意的,會引起社會動蕩)。財產所有權理論認為,不論集體所有制還是集體所有權,都應該有明晰而具體的人格化的歸屬主體。針對這一理論的要求和家庭承包責任制對原“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沖擊,以及農村公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性質這一客觀實際,國家在年月《民法通則》第條第款、年月《土地管理法》第條和年月《農業(yè)法》第條以法律形式明確地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做了規(guī)定,確立農民集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年月新《土地管理法》進一步明確農民集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法律的這一規(guī)定符合現(xiàn)階段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要求,這也是社會實踐科學選擇的結果。集體所有權作為集體所有制的法律反映,與作為全民所有制的法律反映的國家所有權相比,在經濟上是有顯著區(qū)別的。就全民所有制而言,“由于全國人民在全國范圍內對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其主體人數(shù)之眾、范圍之廣,在客觀上使每個勞動者無法直接行使對這部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因而,現(xiàn)階段的全民所有制,實質上就是國家所有制,在法律上就表現(xiàn)為國家所有權。而農民集體所有制一般是指一個社區(qū)單位內全體勞動農民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形式,其主體人數(shù)之少、范圍之小是不可與全民所有制相提并論的,這就使一個整體組織范圍內的全體勞動農民直接占有生產資料、享有所有權在客觀上成為可能。這種客觀可能性必然要求法律上確認農民集體的直接所有權。因而,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就是一定集體組織范圍內的全體農民”(注:韓松:《我國農民集體所有權的實質》,《法律科學》年第期。)。
  根據(jù)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農村土地所有權演變的歷史,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集體土地既不屬于任何農村集體組織中的個別成員所有,也不屬于哪一個農村集體組織(注:這里的農村集體組織主要是指由“人民公社”_演變而來的社區(qū)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等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兩大類。)所有(盡管這些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小組是由許多農民組成,但并不等于農民集體本身,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組織對集體土地不享有所有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只是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者)。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只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即指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對集體土地擁有所有權。實踐中,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從法律上確定“農民集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這不會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缺 ……(未完,全文共9767字,當前僅顯示266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對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