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層黨建書記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壓緊壓實“書記抓、抓書記”責任,發(fā)揮基層黨建書記項目的牽引作用,全面提升基層黨建工作水平,根據(jù)《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guī)定》《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黨建書記項目,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書記著眼推進基層黨建重點任務、解決突出問題、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而實施的項目,一般由書記領辦、部門主辦、基層黨組織承辦,以下簡稱書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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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jīng)與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或黨建職能機構溝通后,正式申報立項方案。申報方案一般包括項目背景、主要措施、預期目標,經(jīng)黨委(黨組)書記審閱同意后,一般應于每年2月底前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或黨建職能機構審核。
第九條 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或黨建職能機構重點圍繞選題科學性、措施創(chuàng)新性、目標合理性等方面,對書記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對未通過審核的書記項目申報方案,指導申報單位進行修改完善或重新申報;對通過審核的申報項目,及時提請本級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或黨建辦專題會議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予以正式立項,并采取一定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條 已立項的書記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在實施年度內(nèi)由申報和實施單位及時提出申請,并報經(jīng)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或黨建職能機構審核同意后進行變更。
第三章 實施與推進
第十一條 項目主辦部門在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或黨建職能機構指導下,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基礎上,及時制定書記項目實施方案,細化目標任務、工作舉措、時間節(jié)點、責任分工,并提請黨委(黨組)會議集體討論,項目實施方案一般于每年3月前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或黨建職能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建立健全書記項目推進保障機制,實行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支隊伍、一抓到底,加強資源整合、力量統(tǒng)籌,切實抓好協(xié)調(diào)聯(lián)絡、督查推進、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書記一般應每季度開展一次
調(diào)研指導,及時了解書記項目進展情況,研究會辦存在的問題,確保書記項目按序時推進。對工作中形成的好經(jīng)驗好做法,加強宣傳推廣,并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
第十四條 建立上級有關部門和黨建工作指導員掛鉤聯(lián)系書記項目制度,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會同黨建職能機構采取“四不兩直”調(diào)研、現(xiàn)場觀摩拉練、集中展示交流等方式,加強日常指導和督查。督查結(jié)果定期予以通報,作為書記項目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jù)。
第四章 評估與考核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初,黨委(黨組)應對書記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自評,形成專項報告經(jīng)黨委(黨組)書記審閱后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或黨建職能機構,專項報告一般包含:項目概況、實施情況、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方面。
第十六條 每年底,在黨委(黨組)自評基礎上,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和黨建職能機構通過聽取匯 ……(未完,全文共1979字,當前僅顯示125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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