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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司法實踐中幾點問題的法律思考

發(fā)表時間:2006/1/9 19:22:08

文明的社會需要進步的法律文化,進步的社會呼喚法治。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主要特征,更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司法活動所追求的最終目標。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建立標志著我國社會文明的進步,是我國法制文化走向進步和完善進程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司法實踐中我們經(jīng)歷了從無到有、從不為人知到逐步被社會所認知、重視的發(fā)展歷程,并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果。《國家賠償法》自年月日實施以來,對于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由于觀念固守、認識上的差異、執(zhí)法經(jīng)驗不足、利益衡量與選擇以及立法技術等因素的干擾與制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賠償法》的正確貫徹與實施,悖離了國家刑事賠償立法的目的。本文試就刑事賠償實踐中爭論較多的幾個問題談一些粗淺的認識。一、關于刑事賠償?shù)臍w責原則
  刑事賠償?shù)臍w責原則為判斷司法機關的刑事執(zhí)法行為是否對公民、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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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這一觀點的基本要求是:不管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上是怎樣的,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客觀上造成了一種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損害后果,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故也被稱為嚴格責任或結(jié)果責任。
  除上述三種觀點外,實踐中一部分人認為我國刑事賠償?shù)臍w責原則應當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嚴格責任為輔的歸責體系③;另一部分人認為,我國刑事賠償法確定的是有限違法原則為主、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輔、兼顧公平的三元歸責體系④。
  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賠償?shù)臍w責原則應當理解為第三種,即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較為合理。理由是:首先,持違法歸責原則觀點者陷入了局限于文意解釋的泥潭,過分強調(diào)了法律條文的表面含義,而忽視了刑事賠償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側(cè)重于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和本意,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過于表面化。筆者認為,對我國賠償法所確立的歸責原則的理解,我們應將思想調(diào)整到如何充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高度上來。其次,從主觀過錯的價值判斷角度看,過錯責任雖然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司法實務中其最大的弊端就是無法克服受害人取證難的弱點。因受害人地位上的劣勢而使其對侵權行為的舉證困難,是導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和救濟的客觀現(xiàn)實。第三,二元和三元歸責體系說未免對刑事賠償歸責原則有復雜化的傾向。雖然這二種觀點的出發(fā)點旨于應付和解決紛繁復雜的具體案件,但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賠償立法的宗旨就是為了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以此實現(xiàn)司法公平與公正、制約權力的無限濫用。從這一角度講,應當能夠得出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立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結(jié)論。而且,這一原則不僅可以實現(xiàn)公平的價值選擇,同時還具有操作性強的優(yōu)點,特別是在實踐中處理行為人沒有違法、也無過錯,客觀上卻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后果的情況時,其作用尤為突出。例如:某市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依法履行了法律手續(xù),辦案程序、時限上均未有任何違法之處,對甲某采取了刑事ju留,報請檢察機關批捕,檢察機關也嚴格依法審查后批準了逮捕,后查明甲某并未實施犯罪行為。對甲某的拘留、逮捕是錯誤的。這起案件中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行使職權時不存在違法的事實,是無過錯的,如根據(jù)違法歸責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衡量,則得出行為人侵權的確認沒有法律根據(jù),使得受害人無法獲得救濟。這種情況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優(yōu)越性顯現(xiàn)。因為這一原則對侵權行為的起因、內(nèi)容、性質(zhì)的合法與違法均不過多地考慮和評價,只是依據(jù)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客觀結(jié)果,對行為人行為作出侵權成立的否定性價值評判結(jié)論,從而作出侵權確認。很顯然,無過錯責任原則在重視人權保護的現(xiàn)代社會中與當前所提倡的公法應注重私權利益保護的現(xiàn)代法律思想相吻合。
  從國外賠償立法發(fā)展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無過錯責任原則引入賠償法。如法國、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在羈押賠償上都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英美等國在立法和司法判例中也逐漸趁人這一原則。⑤
  二、關于刑事確認
  由于立法技術上的原因,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關于刑事確認的規(guī)定,無論是在司法實務中,還是在理論學者中都使人產(chǎn)生各不相同的認識和理解。因此,確認制度是我國刑事賠償制度建立以來反映最強烈、始終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實踐當中,主要在二個方面的問題爭論最多:
  (一)關于確認程序是否為進入賠償程序的必經(jīng)程序的問題
  關于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二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刑事確認不是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賠償請求可以經(jīng)過確認,也可以不經(jīng)過確認直接進入賠償程序,尤其主張: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二審、再審宣告無罪的判決就是確認,無需再另搞一套確認程序。持此觀點者認為:如果再搞確 ……(未完,全文共5502字,當前僅顯示193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刑事賠償司法實踐中幾點問題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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