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本文從公司設立條件、公司上市融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權益保護、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五個方面對《公司法》的完善修改作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公司制度責任權利公司法
正文當前,隨著我國經濟_的深化,各類公司在濟濟中所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然而,現行《公司法》與現實情況有許多相悖的地方,已經阻礙了公司的進一步發(fā)展,因而,有必要對《公司法》進行補充完善。
一。公司設立條件
。姓J一人公司
現行《公司法》規(guī)定,除國有獨資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股東數應在-人之間,發(fā)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不低于人。這已成為影響很多個人或個人財產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資辦公司的積極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場主體、引導刺激民間投資的原則。從我國公司實踐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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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但出資是否繳足與公司設立無關)或折衷授權資本制(即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數額,但允許分期出資到位)。
。常∠D投資限制
現行《公司法》第條規(guī)定,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轉投資是公司的財產支配和自主經營行為,本應服從公司經營戰(zhàn)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但基于嚴格法定資本制的要求,為了維護資本的穩(wěn)定和不變,現行公司法對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比例亦予以限制。這一限制不僅違背了公司經營的客觀需要,而且與中國股份制改革和國企公司化的實際情況完全脫節(jié)。幾乎多數國有企業(yè)在改制為股份公司時,都不能不突破這一比例的限制。應取消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性條款,改由公司自主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
。矗艑挸鲑Y形式限制
現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五種,只允許這幾種有限的的出資形式,將股權、債權、勞務、信用等具有經營功能和財產價值的權利排除在外,一方面不利于鼓勵投資、促進財富利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與國際上發(fā)達國家關于公司出資形式允許寬泛靈活的趨勢相悖。應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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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債權、信用、勞務等出資,F行《公司法》限制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最高比例,要求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應予以修改。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的問題也應得到充分考慮。
5.改革經營范圍制度
現行《公司法》第條要求,“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應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嚴重削弱了公司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解放思想,對經營范圍采取較為寬松的解釋方法,取得了成全合同當事人、盡量使合同有效、加快商事流轉的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年月《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條規(guī)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放松對經營范圍的法律管制乃大勢所趨。
6.簡化設立程序
現行《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設立一律采取審批制第條;對有限公司設立原則上采取登記制,例外采取審批制第條。為保護投資_,各類公司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乃至上市公司、外商投資公司設立應以準則設立為原則,許可設立為例外。進一步取消不合理的登記前置審批程序,擴大登記制適用范圍。
。罚鞔_控股公司與集團公司法律地位
現行《公司法》沒有關于集團公司的規(guī)定,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也僅在第條出現過這兩個詞,沒有任何相關規(guī)定。公司的發(fā)展實踐表明,集團公司作為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興產業(yè)組織,在提高國際競爭力、帶動國民經濟結構調整上正在發(fā)揮日益巨大的作用。建立在資本紐帶基礎上的,包括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各種工業(yè)投資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 ……(未完,全文共3064字,當前僅顯示154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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