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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

發(fā)表時間:2006/6/17 21:11:10


  論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
  摘要: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為撤銷權制度中的難題。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各國學說分歧較大,主要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與折衷說三種,三種學說內(nèi)又各有不同的觀點。本文通過對上述學說的分析,認為應以形成權說中的第三種觀點較為可取。一般認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取決于撤銷權的性質及效力。由于上述三種學說在撤銷權的性質問題上見解不同,因而在撤銷之訴的當事人的問題上亦見解各異。本文通過對各學說的分析,認為應采形成權說中的第三種觀點。最后,本文結合撤銷權的理論,對我國法釋[1999]19號第24條的規(guī)定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見。
  關鍵詞:撤銷權撤銷之訴請求權形成權被告第三人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往往會妨礙交易安全,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因而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fā)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又被稱之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債權人撤銷權,與債權人代位權同為對于債權人保護債務擔保力所設的制度,二者皆為對于債權的相對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條件下,于債務人有積極減損其財產(chǎn)的行為時,準許債權人撤銷其行為,以回復債務人的資力;于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其權利時,準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維持債務人的資力。前者重在回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后者重在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我國合同法雖然設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為債權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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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單純之撤銷上不能達此目的時,債權人并得同時訴請財產(chǎn)返還或損害賠償。折衷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但在請求權說與形成權說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學界不無爭論。[6]
 。ǘ┏蜂N權性質各學說評析
  1、請求權說。
  本文認為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對于請求權說的批判深值贊同。[7]如上所述,請求權說中就關于構成債權的原因存有三種不同觀點,依據(jù)基于法律規(guī)定之返還請求權的觀點,如債務人無償轉讓其財產(chǎn)與第三人,債權人可對第三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于是在債權人與受益人間形成債的關系。但是,受益人基于其與債務人間有效的法律行為而取得的財產(chǎn)于法有據(jù),債權人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前,何以能直接請求其返還財產(chǎn)?依據(jù)基于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的觀點,債權人直接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是因為受益人侵害了其債權。但是,受益人與債務人間的行為僅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減少,而并未侵害債權人的債權。并且,在債務人為無償行為時并不以受益人的惡意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且在債務人為單獨行為(如權利的拋棄)之時,受益人實際上并未做出任何行為,此時認為其侵害債權人的債權,實與現(xiàn)實不符。依據(jù)基于類似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的觀點,債權人直接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是因為受益人取得不當?shù)美。但是,債權人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之前,受益人所獲得的利益并非是不當?shù)美,而且受益人也并未侵害債權人的債權而獲得利益。
  2、形成權說。
  按照反對形成權說的一般觀點,形成權說于“理論上至為適合,然為收撤銷之實效,更須援用債權人代位權,其不便孰甚!保郏福菸覈袑W者認為,撤銷權的主要目的在于撤銷民事行為,而返還財產(chǎn)只是因行為的撤銷所產(chǎn)生的后果。如果不能提出返還,則撤銷的目的并沒有真正達到。進而認為撤銷權不是純粹的形成權。[9]我國更有學者明確認為,認為如債權人怠于請求第三人返還利益,債權人仍須再行使代位權,始能達到代位的目的,與民法設定撤銷權以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本旨相違。[10]上述反對觀點不無道理。但如前所述,形成權說又可分為三種觀點,按照第一種觀點,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后,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之時,方可提起代位之訴;按照第二種觀點,債權人于提起撤銷之訴時即可一并提起代位之訴;按照第三種觀點,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后,無須再提起代位之訴,而可對受益人所獲利益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由此可見,形成權說的第一種觀點,確如上述反對觀點所認為的那樣甚為不便。
  第二種觀點雖然解決了第一種觀點面臨的實務上的困難,但其卻陷入理論上難以克服的矛盾。此種觀點與折衷說類似,二者皆認為債權人可于訴訟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并得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但前者認為此訴實際上是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合并,而后者則認為僅是撤銷之訴。此種觀點的問題在于代位之訴的提起,不僅以撤銷之訴為前提,而且尚須具備代位之訴自身的行使要件。依照代位之訴的行使要件,債權人須于行使撤銷權之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之時方可提起代位之訴。
  至于第三種觀點,我國臺灣有學者認為“雖仍以形成權為立論基礎,惟責任法無效之概念,行諸不同國情之我國,未免捍格不入,又乏法律依據(jù),”[11]因而不足以采。第三種觀點源于日本,初以責任法無效之概念進行闡述,多獲贊同。我國雖不采責任法無效之概念,但盡可吸收其合理之處為我所用,而不應囿于責任法無效之概念而舍其精華。況且,我國臺灣已有學者將其進行改造,舍其責任法無效之概念而取其強制執(zhí)行之概念,以與本國法律相符合。[12]第三種觀點認為返還財產(chǎn)之請求,為撤銷權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基于此效果,債權人可以強制執(zhí)行受益人所獲之利益,以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本人認為此種觀點誠值贊同,只是此觀點在我國的適用尚需有關強制執(zhí)行規(guī)定的完善。此外,尚須強調的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后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不是基于撤銷權,而是基于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其效力僅在于使得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從而使得受益人所獲利益失其所據(jù),并負有返還財產(chǎn)與債務人的義務。換言之,即撤銷權的行使僅僅是債務人對于受益人發(fā)生物上請求權的前提。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債務人對受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這才是債權人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的實體法依據(jù),而法律上關于強制執(zhí)行的規(guī)定,則為債權人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的程序法上的依據(jù)。
  3、折衷說。
  持折衷說的學者認為形成權說于理至合,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債務人怠于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則債權人仍需行使代位權,甚為不便,因而認為在實務上以采折衷說為宜。由此可見,折衷說的出現(xiàn)是為了解決形成權說在實務上的不便。折衷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形成權說在實務上的問題,但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折衷說的此種批判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形成權說的第一種觀點,而并未涉及形成權說的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按照折衷說的觀點,債權人于聲請法院撤銷時可以一并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此種觀點實際上是與形成權說的第二種觀點是類似的,只不過二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前者將請求返還財產(chǎn)視為撤銷權的性質,而后者則將請求返還財產(chǎn)視為撤銷之訴之外的另一訴,其非為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力,亦非為撤銷權的性質。
  債權人依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即可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此時撤銷權的性質為形成權,折衷說與形成權說對此并無異議。問題的關鍵在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基于何種權利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則因學說的不同而各異。依折衷說的觀點,該權利為撤銷權的本體;依形成權說的第一種及第二種觀點,該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依形成權說的第三種觀點,該權利為撤銷權行使后的效力。本人則認為上述觀點皆有欠缺,以下以折衷說為主要對象進行分析。
  首先,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的一項附屬權利,但是折衷說認為撤銷權兼具形成權與撤銷權的性質,將請求返還財產(chǎn)視為債權人撤銷權的內(nèi)容,從而使得撤銷權的內(nèi)容實際上已經(jīng)包含了債權的內(nèi)容。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特別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從而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突破債權的相對性,具有一定的物權的功能。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的一項附屬權利,但它與債權是有所區(qū)別的,債權人撤銷權在性質上并不是債權的請求權。[13]折衷說認為請求返還財產(chǎn)是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實際上是將債權包含于撤銷權之中,這顯然違反了債權人撤銷權為債權的一項附屬權利這一認識。
  其次,持折衷說的學者在批判形成權說的第一種觀點時,認為該觀點在實務上給債權人帶來不便,因而主張拋棄該觀點。折衷說克服了形成權說的第一種觀點在實務上的不便,其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允許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一并請求返還財產(chǎn)。但是,折衷說不認為請求返還財產(chǎn)為撤銷之訴之 ……(未完,全文共14862字,當前僅顯示353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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