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信登記制度
1、及時拆啟、裝訂群眾來信,保證信封、信文、附件完整,并加蓋省國土資源廳收信章。
2、所有來信必須登記編號,根據(jù)來信提出的不同事項、不同情形進行摘要登記,對投訴請求、信訪事項,應當摘錄投訴請求及事實理由,并將信件的主要內容輸入電腦。
3、根據(jù)“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來信內容,區(qū)分不同情況,在15日內予以轉送、交辦。對重大、疑難信件摘報廳領導批閱后交辦、轉送;對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件書面函告當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信件事項,應當告知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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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情況摘報領導批閱。
三、復查、復核制度
1、信訪工作機構應嚴格審查信訪人提出的復查、復核請求,如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應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如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應呈報領導閱批。
2、復查、復核要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意見建議合理。
3、對于事實情況、證據(jù)材料充分的信訪事項,可以書面復查、復核;對于事實不清、證據(jù)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訪事項發(fā)生地調查的,應當赴當?shù)剡M行復查、復核。
4、復查、復核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復查、復核結果應書面告知信訪人。
5、對下級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復查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責令其重新調查、復查。
四、信訪工作b_m制度
1、嚴禁將信訪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
2、對信訪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信訪內容必須嚴格b_m。
3、信訪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印、扣壓、銷毀。
4、信訪工作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出示信訪舉報材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查閱的,須經(jīng)本部門領導批準。
5、對于故意或過失泄漏信訪有關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
五、信訪情況定期分析、報告制度
1、信訪工作機構應客觀、準確、定期進行信訪情況統(tǒng)計、分析。
2、每季度、半年、年度向廳提交有關信訪事項統(tǒng)計報表及情況分析報告,供領導決策。
3、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內容:
。1)受理信訪事項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信訪量同期對比分析情況。
。2)受理信訪事項涉及的類別及突出問題。
(3)轉送、督辦情況及各市、縣(市、區(qū))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4)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他情況。
六、信訪文書資料歸檔制度
1、對信訪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資料,按文書立卷規(guī)定,逐年整理歸檔。
2、信訪文書資料歸檔的內容:
(1)來訪的登記表及信訪人的申訴、舉報、控告材料。
(2)廳領導批閱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緊急)信訪摘報等呈報批閱材料。
。3)市、縣(市、區(qū))信訪件處理的報結材料,本部門處理信訪案件中形成的 ……(未完,全文共1804字,當前僅顯示114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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