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體現“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法治理念,極大地拓展了融資空間
二、實現從“不動產擔!毕颉皠赢a擔保”的轉變,洞開了動產融資之門
三、完善最高額抵、質押制度,豐富了金融資源
一是設立在先的債權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二是擴充了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類型
三是明確了債權的確定情形
四是解除了最高額抵押擔保主債權的讓與限制
四、修正擔保物權實現規(guī)則,切實保證了金融機構權利的實現
一是協議方式實現抵押權的不現實性
二是訴訟方式實現抵押權耗時持久、成本高昂,不契合市場主體的要求
五、確立擔保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有效保護金融交易安全
六是登記內容復雜,登記成本過高,加重了金融機構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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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擔保物權制度對金融業(yè)的積極影響--論文
擔保物權制度是物權法體系中最活躍的領域,與金融業(yè)息息相關。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所確立的新擔保物權制度完善了擔保物權,修正了執(zhí)行機制,勢必在保護金融資產、拓寬金融資源、維護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必將為金融業(yè)的發(fā)展帶來嶄新契機。
一、體現“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法治理念,極大地拓展了融資空間
“物權法定”是物權法最基本的原則,人們只能在有限的物權類型和內容中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因此,法律限制空間的大小對人們的選擇而言就顯得十分關鍵:《擔保法》對抵押物范圍采取的是正面排除法,即“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這種規(guī)定人們沒有太多的選擇余地;新擔保物權制度對抵押物的范圍采取了反面排除法,即“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抵押,則給人們充分的選擇空間。文字表述的細微差別,卻體現了立法理念向“法無禁止即可行”的轉變,是對固有的立法理念一次重大突破,從而為金融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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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金融媒介能夠把儲蓄運用到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程度。當前,我國金融發(fā)展面臨金融創(chuàng)新少、金融寬度有限的問題,這與我國動產擔保制度薄弱有著很大的關系。以應收賬款融資為例,由于《擔保法》不能提供應收賬款擔保的制度支持,缺乏不動產資源但有大量應收賬款的中小企業(yè)融資艱難,使得優(yōu)質應收賬款成為沉淀資本。動產擔保制度的薄弱,極大地阻礙了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實體經濟的發(fā)展,以致于錯失了很多雙方共贏、社會受益的機會,形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
新擔保物權制度借鑒國際經驗,將動產擔保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貸實踐中,新設了浮動抵押擔保(即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現有的和將來所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人于抵押權實現時尚存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和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完善了我國動產擔保制度,洞開了企業(yè)以動產為基礎的融資之門,必將是對金融資源存量的一次盤活,不啻于對生產力的一次解放。
三、完善最高額抵、質押制度,豐富了金融資源
最高額抵、質押制度是指對于債權人的一定范圍內的不特定而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預定一個最高限額,并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質押物予以擔保而設定的特殊抵、質押制度。最高額抵、質押制度因具有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進資金融通的強大價值功能,而受到金融業(yè)和企業(yè)的青睞,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立法所采納。然而,我國《擔保法》僅原則性規(guī)定了最高額抵押制度,疏漏了最高額質押制度,相關司法解釋也只是對最高額抵押制度作了寬泛的補充,其先天不足所產生不可避免的法律風險,使得眾多金融機構在辦理此類業(yè)務時慎之又慎,浪費了許多寶貴的金融資源。
新擔保物權制度增設了最高額質押制度,細化了最高額抵押制度,有效的克服了法律的缺陷:一是設立在先的債權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在實務中,金融機構與債務人約定債權的起始日先于最高額抵押權取得日,因法律沒有明確而常常被認定為無效,該項規(guī)定則化解了此類潛在的法律風險。二是擴充了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類型。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僅允許連續(xù)發(fā)生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借款合同可以設定最高額抵押。新的最高額抵、質押制度則把連續(xù)法律關系所產生的債權,作為最高額抵、質押權存在的基本依據,使金融機構大量發(fā)生的貿易融資、保函、承兌匯票等最高額擔保業(yè)務有法可依,其領域將有的極大拓展。三是明確了債權的確定情形。由于最高額抵、質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的不特定債權,在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可以_增減變更,只有在債權額確定以后,最高額抵、質押權才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因此,在何種情形之下確定債權對金融機構交易安全尤為關鍵。四是解除了最高額抵押擔保主債權的讓與限制。實踐中,在發(fā)生企業(yè)改制、債務重組、合并及分立等情形時,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最高抵押權的變更問題,但應當如何進行變更,金融機構往往無所適從。限制主債權的轉讓,既有悖“契約_”原則,又嚴重阻礙了金融交易的發(fā)展。
新擔保物權制度完善最高額抵、質押制度,適時迎合了金融機構和社會的迫切需求,消除了潛在的法律風險,必將極大豐富金融資源,成為金融機構新的利潤增長點。
四、修正擔保物權實現規(guī)則,切實保證了金融機構權利的實現
首先,完善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為金融機構實現擔保物權時機提供了更多的選擇空間。擔保物權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之上,而當發(fā)生信用危機時,擔保物權能否迅速變現,成為金融資本能否實現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的關鍵。《擔保法》規(guī)定,只有在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才能實現抵 ……(未完,全文共3759字,當前僅顯示189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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