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含義是什么?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就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單位協(xié)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jīng)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解決社會治安問題,打擊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_,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和改革開放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它是在新的歷史時期中我國社會治安工作的總方針。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是什么時候作出的?主要內容有哪幾條?有何重要意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頒布的。《決定》的主要內容有7項:(1)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因而必須
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其主要任務是: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嚴密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范工作;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勵群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4)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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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進行處理的專門性活動。既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訴、審判犯罪分子的執(zhí)法活動;也包括工商行政、新聞出版、海關等國家行政管理對與社會治安有關的違法行為的查禁工作;還包括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實施的監(jiān)禁懲罰,以及對妨礙、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人員進行的勞動教養(yǎng)等行政處罰!按驌簟敝饕幸韵绿卣鳎旱谝,“打擊”是國家治理違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實施打擊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和有關的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人民群眾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違法犯罪分子,可以檢舉揭發(fā)違法犯罪活動。但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能替代專門機關依法行使懲處犯罪分子的法律職權。第二,“打擊”的對象是妨礙和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它行政法規(guī)的違法分子等。第三,“打擊”的法律性質屬于依法剝奪違法犯罪分子人身_,剝奪其從事違法犯罪的手段、條件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第四,“打擊”依其對象和適用程序可分為“嚴打”和一般性打擊工作!皣来颉钡膶ο蠛统绦蛴扇珖舜蟪N瘯挠嘘P決定予以明確一規(guī)定,打擊的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性的打擊工作的對象則比較寬泛,是指對一般違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懲罰。處罰手段不僅有刑事處罰,還包括行政處罰如送勞動教養(yǎng)等。第五,打擊依其地位和作用來看,它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和實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條件,與其它治理措施有著不可分割的密切聯(lián)系。
7、什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中的“防范”?“防范”有哪些特點?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違法犯罪發(fā)生的各種手段、措施和活動。其具體內容:一是為防止和減少違法犯罪而實施的調解、內保、治安聯(lián)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二是為防止違法犯罪等治安問題的產(chǎn)生而進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工作,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接茬幫教工作等。三是堵塞違法犯罪時空,減少治安問題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關、
稅務、文化教育、市場、物資、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鄉(xiāng)基層黨政組織、司法組織、治保組織、治安聯(lián)防組織的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規(guī)建設。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包括對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勞動教養(yǎng)部門對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梢哉f,這個“防”是廣義的防范,包括了除“打擊”而外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其它各個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點: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綜合性。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經(jīng)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二是通過防范解決的問題廣泛、復雜。不僅包括導致違法犯罪的直接因素,而且包括大量的釀成違法犯罪的深層次的原因和條件。三是防范工作群眾性強。防范工作的主體除了公安、司法部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外,絕大多數(shù)是參與治安工作的各界群眾。四是防范工作主動性強。防范是遏制違法犯罪于萌芽狀態(tài)的主動性工作和自覺行動,只有未雨綢繆,才能防患于未然。
8、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中的“標”指什么?“本”指什么?兩者是什么關系?
一般說來,“標”是指事物的現(xiàn)象和結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質和原因。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標”是指違法犯罪等治安問題的現(xiàn)象;“本”則是指違法犯罪等治安問題產(chǎn)生的原因。治標指處置違法犯罪等治安問題以及消除違法犯罪的外在條件。這既包括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違法犯罪等治安問題處置,也包括看門護院、技術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違法犯罪外在條件的工作。治本則是從根本上減少和鏟除產(chǎn)生違法犯罪等治安問題的原因。它包括運用綜合治理的各種手段,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進行教育和矯正。
治標和治本在含義上相互區(qū)別、相互對立,但也是辯證的統(tǒng)一。兩者的作用有重合之處,而且統(tǒng)一于具體的綜合治理措施中。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綜合治理的每一項措施依其主要作用是治標抑或治本,可大致分為治標措施或治本措施。但每一項措施實際是又兼有治標和治本的兩種作用和功能。純粹的治標和治本措施都是不存在的。
9、為什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實行“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
首先,違法犯罪等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這里邊既有歷史根源、社會根源和階級根源;也有違法犯罪人員主觀上的原因;還有客觀上各種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給違法犯罪人員留下可乘之機?傊,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和條件促成的。因此,要減少和消除違法犯罪現(xiàn)象,就必須“打擊”和“防范”多種手段并用。既要堅決治標,解決現(xiàn)實的治安問題,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質,消除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所以綜合治理要實行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
第二,堅持這一方針是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客觀規(guī)律所決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踐表明:實際工作中的打擊與防范兩種基本手段、治標與治本兩種基本措施之間,確實存在著對立統(tǒng)一的關系。沒有打擊或者打擊不力,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得不到及時的遏制,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正常的社會秩序就沒有保障,法制就無法維護,防范也很難奏效;而沒有強有力的防范工作,打擊的效果就不能鞏固,更難以有效地減少和防止違法犯 ……(未完,全文共7971字,當前僅顯示279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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