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勞務輸出信用擔保咨詢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確保勞務輸出信用擔保咨詢中心的正常運轉,更好地為我縣外出務工、經商人員提供信用擔保咨詢活動,增強勞務輸出人員的就業(yè)競爭能力,拓寬就業(yè)渠道,實現(xiàn)盡快就業(yè),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泰順縣“農民知識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并參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勞務輸出信用擔保咨詢中心,僅為具有“泰順縣勞務輸出
誠信擔保證書”的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的聘用者,擔保因受聘者誠信問題而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一定限額內的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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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和建檔工作;
4、負責受理對已提供誠信擔保對象的各種輕微民事投訴和核查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擔保范圍,及時為受害者提供損失賠償;
5、負責做好有關誠信擔保的咨詢服務工作;
6、積極配合做好農民知識化培訓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金保障和擔保額度
第六條:縣
財政一次性撥付10萬元存入專戶作為誠信擔保資金;不足10萬元的,縣財政在年初予以補足10萬元。中心在年終對專戶進行結算,多余部分轉入下年使用。縣信用擔保咨詢中心帳戶存款余額最低不得少于2萬元。
第七條:每份誠信擔保證書的擔保金額為2000元人民幣。
第四章 誠信擔保的對象及要求
第八條:申請誠信擔保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泰順籍或配偶為泰順籍并定居在泰順且戶口遷入我縣的外籍人員;
2、經過農民技能培訓中心專業(yè)技能培訓,并獲得專業(yè)技能證書的;
3、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道德品質的。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勞務輸出人員可到縣信用擔保咨詢中心領取誠信擔保申請書,并經當地村委會(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核查簽署意見后,報縣信用擔保咨詢中心審核審批,發(fā)給“泰順縣勞務輸出誠信擔保證書”,縣政府予以提供價值2000元人民幣的誠信擔保。
第九條:獲得誠信擔保的人員,要在找到工作崗位后5天內及時向縣信用擔保咨詢中心如實反饋以下情況:具體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從事職業(yè)(工種)、雇主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等。
第十條:獲得誠信擔保的人員,要遵紀守法,誠信守實,嚴格履行與雇主間簽訂的勞務合同。
第十一條:獲得誠信擔保的人員,因沒有遵守誠信諾言,縣信用擔保咨詢中心為此作了賠償的,將予以收回誠信擔保證書(或登報注銷),并取銷其再次獲得誠信擔保的資格,同時將收回或注銷誠信擔保證書的原因在《泰順報》上登報。
第五章 理賠范圍與程序
第十二條:私人和企業(yè)主聘得具有“泰順縣勞務輸出誠信擔保證書”的人員后,因受聘者的誠信問題,使財產直接受到損失且無法直接向受聘者索賠的,縣信用擔 ……(未完,全文共1754字,當前僅顯示111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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