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紅十字會案件主辦人制度
為明確辦案工作的職責權限,增強案件主辦人的責任意識,提高辦案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案件主辦人制度是指在案件初核及立案調查過程中,由一名案件主辦人帶領其他案件協(xié)辦人組成案件調查組,履行調查組長職責,賦予一定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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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和復雜案件的能力,嚴格執(zhí)紀執(zhí)法的能力,有效組織協(xié)調辦案的能力。
三、職責
負責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負責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寫調查終結報告;負責案件呈報、審批;負責法律文書的送達;負責向當事人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配合法制部門做好所辦案件的聽證、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指導案件協(xié)辦人案件的備案、裝訂立卷及歸檔工作。
四、工作紀律
1、案件主辦人向分管領導負責,在案件調查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分管領導
匯報,并接受分管領導的指導和監(jiān)督。
2、嚴格按照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行使職權,依法依紀調查取證,不準違規(guī)擅自決定對被調查人或有關人員采取違反黨紀或國家法律的措施,要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安全。
3、案件主辦人要自覺接受組織的監(jiān)督管理,嚴格遵守辦案紀律、b_m紀律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
4、案件主辦人要加強與協(xié)辦人員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溝通,調查組協(xié)辦人員要主動接受主辦人的領導,積極配合,同心同德,齊心協(xié)力共同完成好調查任務。
五、獎勵及責任追究
對案件主辦人完成案件調查等系列工作任 ……(未完,全文共971字,當前僅顯示61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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