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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締約過失責任

發(fā)表時間:2006/3/4 14:19:22
目錄/提綱:……
×一、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的創(chuàng)立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
(二)法律行為說侵權行為說衰落以后,法律行為說繼之而起
(三)法律規(guī)定說該說為布洛克所倡導
(四)誠實信用原則說該說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在于誠實信用原則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締約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
(二)締約相對人受到損失
(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過錯
(四)、過錯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四、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二)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五、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

  *
  *【論文摘要】: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由德國法學家耶林于年提出,被譽為法學上的發(fā)現,對各國立法和判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大致有四種學說:侵權行為說、法律行為說、法律規(guī)定說、誠實信用原則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締約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締約相對人受有損失;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過錯;過錯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三種類型。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它們之間有明顯的區(qū)別。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制度是民事責任制度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年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被譽為法學上的發(fā)現,對各國立法和判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筆者擬就締約過失責任的有關問題,談一談自己的觀點,望不吝賜教。
  *【主題詞】:締約過失責
……(新文秘網http://120pk.cn省略66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并把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如下領域:⑴自始不能履行,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⑵合同只停留在準備磋商階段;⑶合同有效成立的情況。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情況,主要是指標的物有瑕疵和締約人違反保證兩種情況。
  *年的《希臘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將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般原則加以規(guī)定,該法第條規(guī)定:“從事締約磋商行為之際,當事人應負遵循依誠實信用及交易慣例所要求的行為的義務�!钡跅l規(guī)定:“為締結契約磋商行為之際,因過失致相對人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契約未能成立亦然。”之后,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年的《蘇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法國的判例和學說也都先后接受了締約過失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痹摋l的規(guī)定與締約過失責任極為相似,但它并非是完整意義上的締約過失責任。原來的三部合同法即《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未在具體條款上對締約過失責任作出明確而特別的規(guī)定。直到年頒布的《合同法》才系統地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從而完善了合同責任制度,彌補了《民法通則》的不足。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是什么,學術界觀點不一,大致分以下幾種:
  *(一)侵權行為說德國民法制定后的十年內,有關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占主導地位的是侵權行為說。該說認為,除法定情形外,因締約上的過失而發(fā)生的損害,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應按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二)法律行為說侵權行為說衰落以后,法律行為說繼之而起。該說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在于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行為。該說又細分為目的契約說和默示責任契約說。目的契約說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在于當事人之間后來訂立的契約;默示責任契約說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在于當事人于從事締約行為之際,默示締結了責任契約。
  *(三)法律規(guī)定說該說為布洛克所倡導。該說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既不是侵權行為,也不是法律行為,而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四)誠實信用原則說該說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在于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從事締約磋商的人,應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如果當事人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如協力、通知、保護、b_m等義務,造成相對人損害的,自應負賠償責任。該說是目前德國理論界流行的觀點。
  *上述各種學說,侵權行為說和法律行為說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說有違侵權行為法的基本要求。因為侵權行為法所加于人們的義務是權利不可侵犯的義務,而締約過失行為并非侵害了相對人的某種權利。法律行為說以尚未成立的合同或不存在的合同作為締約過失的基礎。對于法律規(guī)定說和誠實信用原則說,學界觀點不一,亦有學者認為這兩種學說并無本質的差別。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確系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一種責任,而法律作出這種規(guī)定的基礎就在于誠實信用。筆者對此觀點持贊成態(tài)度。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締約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責任形態(tài)存在,必須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及違反作為前提。先合同義務,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協力、通知、保護、b_m等義務。先合同義務不同于合同義務,其產生的基礎不是 ……(未完,全文共5343字,當前僅顯示187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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