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全面審查是做好行政復議的前提
二、找出問題關鍵是做出正確復議決定的保障
三、保護納稅人利益是復議機關的職責
四、案件反映稅收征管的難點和問題
(二)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五、稅務行政復議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訴訟存在的問題
(二)加強稅務行政復議訴訟的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
二是加強各級稅收法制部門建設
三是夯實稅務行政復議的基礎工作,做好復議案件的歸檔、上報和統(tǒng)計分析工作
四是加強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省際交流
……
全面審查 細致分析
實事求是開展行政復議工作
申請人:**磚瓦四廠
被申請人:**稅務局
基本案情:**稽查局于2004年8月對申請人2000年度至2003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經(jīng)查實,申請人2002年度賬面主營業(yè)務收入1,030,101.20元,2003年度賬面主營業(yè)務收入1,009,021.29元。2003年11月,申請人賬外生產(chǎn)銷售黏土實心磚6,382方、瓦28,700片未申報繳納增值稅。被申請人于2004年12月6日向申請人下達了《
稅務處理決定書》,“1、2003年度應按17%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應補少繳稅款15,778.64元。2、帳外經(jīng)營銷售黏土實心磚、瓦,未計提銷項稅金31,363.14元。合計應補繳增值稅47,141.78元!睂Φ2項定性為偷稅,并對偷稅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對少繳稅款加收滯納金。
申請人請求:申請人是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該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稅率6%繳納稅款。多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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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癥節(jié)。
本案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僅僅以稅務處理決定顯失公正為由申請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爭議的焦點也是究竟應不應該按照17%稅率征稅問題,雙方對行政相對人及納稅主體是否錯誤并無爭議。復議機關經(jīng)審查注意到:案卷資料中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登記事項不一致。稅務登記證登記的納稅人名稱是“**縣**鎮(zhèn)磚瓦四廠”,企業(yè)性質為“集體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企業(yè)住所“**鎮(zhèn)張**村”,發(fā)證日期為1999年8月24日。而營業(yè)執(zhí)照上企業(yè)名稱為“**縣**第四磚瓦廠”,企業(yè)性質為“集體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發(fā)照日期為1990年3月30日,于2000年4月25日在工商機關注銷,但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1999年12月17日,劉**以個人名義在相同地址注冊了“**縣**磚瓦四廠”,企業(yè)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yè),于2004年7月5日變更為“**市**區(qū)**磚瓦四廠”,但未辦理稅務登記。目前在稅務機關的登記信息仍為原**縣**第四磚瓦廠信息。此外,案卷中反映1999年11月17日,**村委會與自然人**簽訂了租賃經(jīng)營合同,將磚瓦廠租賃給**經(jīng)營,承租期限5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承租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合同約定上交租金。申請人申請復議時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中法定代表人為**。
二、找出問題關鍵是做出正確復議決定的保障
從調查的情況看,“**市**區(qū)**磚瓦四廠”、“**縣**第四磚瓦廠”和承租人**的法律關系比較混亂。
根據(jù)**村村委會與自然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村委會將“**縣**第四磚瓦廠”租賃給**經(jīng)營,承租期限5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租賃期間,原**縣**第四磚瓦廠于2000年工商登記注銷,在法律上已經(jīng)不復存在。租賃經(jīng)營合同對新辦**市**區(qū)**磚瓦四廠是否有效?申請人與**之間的租賃經(jīng)營關系能否成立?這就成為確定納稅主體,確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關鍵。
根據(jù)調查,先后注冊的兩個磚瓦廠屬于在同一地點注冊,兩個廠具有不可割裂的關系。案卷反映,**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后,一直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期向村委會上交租金。申請人**市**區(qū)**磚瓦四廠雖然是以**為投資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但**并未行使任何權利,磚瓦廠實質上仍屬于**村所有。因此,無論其形式如何,租賃經(jīng)營合同對目前存在的企業(yè)仍然有效,**的租賃經(jīng)營關系仍然成立。
三、保護納稅人利益是復議機關的職責
1、嚴格區(qū)分納稅義務人和連帶責任人。由于承租人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上交租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為承租人應無異議。即使出租人因未“將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而“承擔納稅連帶責任”,稅務機關可以向其追繳稅款,但在法律理論上,連帶責任人所承擔的只是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并不能取代義務人的地位,也不能改變承租人是納稅人的事實。根據(jù)行政行為相對性原則,作為明確稅法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應當向納稅人即承租人**下達。
此外,《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有獨立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fā)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yè)務發(fā)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fā)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梢,承租人應該辦理稅務登記,也就應該以自己的名義履行納稅義務,稅務 ……(未完,全文共5445字,當前僅顯示191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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