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什么是和諧校園
二、依法治校是構建和諧校園的基石
三、如何從法律層面應對“校園傷害事故”這一不和諧因素
(一)由于教師或者其他學校員工體罰學生等原因導致學生受到的人身傷害事故
(二)因學校的消極不作為或疏于教育
(三)因學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四)非學校所能控制或預見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二)因學校的消極不作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三)因學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四)非學校所能控制或預見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四、對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的二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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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和諧校園
構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特征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一項重要任務。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以構建社會各個層面的和諧為基礎。學校是整個社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教育在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中起著先導性、基礎性的作用。因此,“構建和諧校園”是“構建和諧社會”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程。
一、什么是和諧校園
主要表現(xiàn)為校園組織結構要素、教育環(huán)境、教師間人際關系、學生間人際關系、師生關系以及自我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方面的和諧,和諧校園是學校結構。質量、效益、規(guī)模和速度等要素的和諧發(fā)展。是校園人際關系,是自我教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和諧統(tǒng)一。
二、依法治校是構建和諧校園的基石
l.依法治校的概念。依法治校,從學校管理學的角度而言,是指學校管理者對學校各項事務進行依法管理。所謂“依”,是指把法律作為管理學校的依據(jù)和最高權威之意,即作為管理者,要體現(xiàn)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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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余名中小學生死于安全事故,這意味著平均每天就有一個40多人的班級消失。數(shù)字是枯燥冰冷的,但它的背后卻是一個個消失的鮮活生命。
學生安全事故(其中包括相當數(shù)量的校園傷害事故)的急劇增加不僅給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也給學校工作帶來了不可回避的難題。那么,究竟什么是校園傷害事故?校園傷害事故種類又有哪些?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學校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下面重點就這些問題做一些探討。
1.校園傷害事故的概念。校園傷害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
應該說學生傷害事故屬于一般人身損害的范疇,但其又有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xiàn)在:(1)受害的主體是特定的。受害主體只能是在學校學習、生活的學生,而不包括外校學生到本校時受到的人身損害;(二)損害地點是特定的,學生受損害的地點必須是學校校園內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例如春游、社會實踐活動等的特定場所;(3)損害時間是特定的即發(fā)生在在校學習、生活期間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期間,學生離開學校時的非學習、生活期間除外。
2.校園傷害事故的種類。根據(jù)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過錯程度,可將校園傷害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一)由于教師或者其他學校員工體罰學生等原因導致學生受到的人身傷害事故。這類事故的特點是加害人是負有教育、管理等職責的教師或者其他教職員工的故意行為,因為其行為系職務行為,即學校的行為。例如在張帥因受教師體罰致人身損害訴雞西市師范附屬小學賠償糾紛案中,由于體育教師苗全有體罰原告,導致原告植物神經(jīng)功能紊亂,造成人身傷害。
(二)因學校的消極不作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這一類案件和第一類案件相似,責任人均為學校,所不同之處在于第一類案件導致?lián)p害的原因是教師和員工的積極作為,而本類案件的致害原因則是教師和員工的消極不作為。例如學校的相關教學設施不完善而導致學生傷害的。
�。ㄈ┮驅W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其特點是學生傷害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但學校的疏于管理和教育也是事故發(fā)生的一個原因,屬于多因一果。在李斌訴上海市普陀區(qū)詢陽路小學等勞動課受傷賠償案中,原告李斌在參加勞動課期間,擦完玻璃下地時,踩中被告上海普華建筑裝磺工程公司放在窗外的翻斗車,導致手指被壓斷。
�。ㄋ模┓菍W校所能控制或預見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這類事故的特點是導致學生人身傷害的原因并非學校故意或過失,而是在學�?刂苹蝾A見范圍以外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例如在稅華君等訴合江縣人民小學未盡安全關照義務致其在校時遭犯罪行為傷害賠償案中,由于犯罪分子混人學校,逞兇殺人,致使原告等四人重傷。在王勁訴楊治踢足球傷害賠償案中,王勁是守門員,當楊治射門時,被足球擊中眼睛而導致受傷。
3.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少責任?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下稱《辦法》)發(fā)布前,有關中小學生在校期間發(fā)生人身傷害,學校是否負有監(jiān)護責任,理論界以及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學校對學生有監(jiān)護責任,因為學生在校期間,家長將孩子托付給了學校,監(jiān)護人無法行使監(jiān)護權,于是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了學校。也有觀點認為,學校沒有監(jiān)護責任。
《辦法》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爭議,《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掇k法》也同時明確了學校在保證學生安全方面的職責是:教育、管理有保護。因此,判斷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的標準是:學校是否盡到上述職責,若盡到了,則不存在過錯,也就不承擔責任;反之亦然。
那么學校在校園傷害事故中究竟該承掛多少責任呢?下面僅就前邊提及的四種類 ……(未完,全文共4078字,當前僅顯示206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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