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概述
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未成年案件審查批捕工作的規(guī)定
(一)現(xiàn)行相關規(guī)定分析
第一、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公安部規(guī)定
第三、人民檢察院的規(guī)定
(七)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二)現(xiàn)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立法層級比較低
第二、具體操作不方便
三、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制度的建議
(一)在立法中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二)完善取保候?qū)徶贫?br>(三)檢察機關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案件辦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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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案件是一類特殊的刑事an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一方面要確保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又要盡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價值目標上存在很多沖突,需要平衡多方面的關系。我國目前存在一些有關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工作的辦案規(guī)則,但是缺少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本文認為應該適當提高立法層級,完善相關制度,并且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業(yè)務部門,從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
前言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an件的數(shù)量呈上升趨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法學界人士也對此展開了深入的討論。由于我國并不存在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相關規(guī)定散見于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中,因此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檢察工作主要還是依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其中的一些弊端也不斷凸顯。本文針對檢察工作中的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工作,結(jié)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工作展開進一步的探索和研究,以期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制度。
一、未成年人案件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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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作出特別的規(guī)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guī)定:“對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qū)彆r,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2)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钡俏覀兛梢钥吹剑罡呷嗣穹ㄔ侯C布的司法解釋僅僅針對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對放寬未成年人取保候?qū)彈l件作了規(guī)定,該解釋并未直接對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作出規(guī)定,當然,人民法院事實上也不可能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作出規(guī)定,因為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工作基本屬于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范圍。
第二、公安部規(guī)定。公安部于1995年頒布了《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其中第15條規(guī)定:“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嚴禁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審查!笨梢姡膊块T對于刑事an件辦案中應該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也已經(jīng)有所認識,但是同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樣,這些規(guī)定都是針對公安部門自身工作而言的,沒有也不可能會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造成實質(zhì)性的影響。
第三、人民檢察院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頒布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an件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了2002年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該規(guī)定重審了我國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的未成年人刑事辦案政策。該規(guī)定第12條明確表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j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jiān)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钡13條又規(guī)定:“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 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xiàn),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四)犯罪后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屬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七)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可見,目前對于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工作規(guī)定得最為詳細的當屬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基本確立了“不捕為原則,逮捕為例外”的做法,具有前瞻性。此外,該規(guī)定中“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的表述給予了辦案機關一定的自主權,能夠發(fā)揮辦案機關的能動性,使之能夠針對特定的案件,作出切實的決定。
。ǘ┈F(xiàn)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頒布于2006年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an件的規(guī)定》較為成熟,且是目前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工作的主要依據(jù),其中的很多規(guī)定和2002年頒布的同名文件相比具有較大的進步性。但是,從總體上說還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
第一、立法層級比較低。
上述關于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的有關規(guī)定在立法層級上相對較低,僅僅屬于司法機關內(nèi)部的辦事規(guī)則,在刑事訴訟法層面并未建立明確的有別于成年人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制度。這種狀況造成的后果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的一些做法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立法層級過低造成的后果是,上述規(guī)定僅僅 ……(未完,全文共3986字,當前僅顯示201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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