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再保險的定義
(一)什么是再保險?
(二)關于原保險與再保險有關的幾個概念
(三)危險單位、自留額和分保額
二、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系
(一)聯(lián)系
(二)區(qū)別
(三)再保險的兩個重要特點:
三、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一)共同保險
(二)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關系
(三)共同保險的局限性
1、各保險人必須在同一地點,受到時間、空間的制約
2、手續(xù)繁瑣,費時費力
(四)發(fā)展趨勢
四、再保險與重復保險
(一)重復保險的含義
(二)特點:
(三)兩者的區(qū)別
五、再保險的職能和作用
(一)職能
(二)再保險的微觀作用
(三)再保險的宏觀作用
一、再保險合同的概念
(一)再保險合同的定義
(二)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之間的關系
二、再保險合同的性質(zhì)
三、再保險合同的標的
四、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
五、再保險合同的特點
(一)再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再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三)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
(四)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
(三)按分保對象分類:
(四)按責任轉(zhuǎn)移目的分類:
一、原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原保險人的權利
(二)原保險人的義務
二、再保險人的義務與權利
(一)再保險人的義務
(二)再保險人的權利
三、再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一)共命運(followthefortunes)條款
(二)錯誤……
保險法教案(第五章再保險合同)
第五章 再保險合同
基本要求:
1.了解再保險合同的特征與種類
2.掌握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
教學重點:
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和基本條款
教學難點:
再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保險責任
教學內(nèi)容:
第一節(jié) 再保險的基本概念
一、再保險的定義
(一)什么是再保險?
再保險(reinsurance)亦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
《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保險人承擔的保險業(yè)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zhuǎn)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二)關于原保險與再保險有關的幾個概念
1.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以保障雙方利益的合同。再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之間簽訂的,以保障雙方利益的合同。
2.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
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yè)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接受業(yè)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3.分保費(再保險費),分保傭金,盈余傭金(利潤手續(x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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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分保方式屬比例再保險
(2)以賠款為基礎進行計算,此分保方式屬非比例再保險
(3)可用百分率表示,亦可用絕對數(shù)表示。
3.為了確保保險企業(yè)的
財政穩(wěn)定性及其償付能力,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將再保險的自留額列為國家管理保險業(yè)的重要內(nèi)容。
比如我國《保險法》98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財產(chǎn)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二、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系
(一)聯(lián)系
1.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
2.原保險和再保險相輔相成,共同承擔分散風險。
3.再保險是保險的進一步延續(xù),是保險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4.在現(xiàn)代保險經(jīng)營中,再保險反過來支持保險業(yè)的發(fā)展,地位日益突出。
(二)區(qū)別
1.主體不同。原保險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險人;再保險雙方均為保險人。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的標的物為財產(chǎn)、利益、責任、信用、生命和身體;再保險標的物為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保合同責任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質(zhì)的不同。原保險中財產(chǎn)保險為經(jīng)濟補償性,人身保險為經(jīng)濟性給付性;再保合同全部為經(jīng)濟補償性質(zhì)。
(三)再保險的兩個重要特點:
1.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的一種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
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法律地位對等、可以互換;再保險人與投保人和被保險無任何關系。
2.再保險合同為獨立合同。
再保險由原保險產(chǎn)生,但具有獨立性,與原保險合同無任何法律繼承關系。再保險業(yè)務是一種獨立的保險業(yè)務。
三、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一)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人聯(lián)合直接承保同一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風險責任,而總保險金融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的保險。
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在各自承保金額限度內(nèi)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關系
1.相同點:
二者均具有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wěn)定經(jīng)營成果的功效。
2.區(qū)別:
(1)風險分散不同:
共同保險是原保險的特殊形式,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
(2)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律關系不同:
共同保險中投保人分別與各保險人簽訂合同,每一個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都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費時費力。
再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只與原保險人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只與原保險人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再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后,由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分保合同,亦即投保人只與一家保險公司(一個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再與再保險人發(fā)生任何關系,手續(xù)簡便,省時省力。
在保險經(jīng)營中,盡管再保險的應用較共同保險普遍的多,但由于當今社會保險標的的價值和保額不斷增加,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結(jié)合運用,可以使風險分散更加徹底。
(三)共同保險的局限性
1、各保險人必須在同一地點,受到時間、空間的制約。
投保人必須同時與數(shù)個保險人協(xié)商,請求他們聯(lián)合共同對其保險標的進行保險。
2、手續(xù)繁瑣,費時費力。
投保人必須與每一個保險人洽談保險事項,簽訂保險合同。
(四)發(fā)展趨勢
1.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
(1)在共同保險中設置首席共保人,通常由共保份額最多的保險人擔當。首席共保人與其他共保人之間并無法律代理關系,首席共保人的權利義務也并不完全相同。
(2)采用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險的各個共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2.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
一些再保險合約在訂立時即直接交由多個再保險人共同承擔,每個再保險人都承擔再保險業(yè)務的部分份額,這種情況下再保險安排中本身也是一種共同保險。
另外,有些市場明確要求再保險人要與原保險人為共同保險人。
四、再保險與重復保險
(一)重復保險的含義
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二)特點:
1.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三)兩者的區(qū)別
1.締約動機不同
再保險中的風險轉(zhuǎn)移并非投保人的自愿行為。而是保險人的積極行為。
重復保險的風險轉(zhuǎn)移則是投保人的主動行為。重復保險的投保人若是善意,旨在增強安全保障,惡意往往在于圖謀不當?shù)玫谩?br>2.告知義務的履行不同
重復保險的投 ……(未完,全文共9526字,當前僅顯示260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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